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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中国市场发生元宇宙有关融资事件21起,最高单笔融资金额1.25亿元

    6月中国市场发生元宇宙有关融资事件21起,最高单笔融资金额1.25亿元

    来源:全元宇宙Allmetaverse

    作者:元艾伦

    原标题:《元宇宙WEB3投资融资趋势2022年6月篇》

    2022年6月,全球经济仍然笼罩下俄乌战争的不确定性因素下,与此同时,美联储加息75个基点,是1994年以来最大的一次加息,使得基准利率达到了1.5%-1.75%,这也正面冲击到了全球加密市场。近几个月来,主流加密货币价格不断下挫,从高点下跌超过半数。

    在这样的熊市阴霾下,全球web3与元宇宙融资事件仍然频繁,据全元宇宙团队不完全统计,2022年6月,中国市场发生元宇宙有关融资事件21起,其中最高单笔融资金额是AR/MR服务商燧光科技的1.25亿元A4轮融资。国际市场发生元宇宙及web3有关融资事件118起,其中单笔过亿美金融资达6起,项目类型集中在defi与web3基础设施领域。

    以下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2022年6月融资事件合集:

    制图:全元宇宙团队

    国内市场融资评点

    国内市场中,数字藏品赛道融资笔数最多,高达9起,占到总体的43%,VRARMR为主的显示技术与虚拟场景次之,虚拟数字人与虚拟社交融资事件较少。

    数字藏品赛道在上半年表现出较广的用户覆盖面与较快的营收变现能力,因此部分具备较强技术搭建能力,平台运营能力与IP合作资源的藏品平台,容易获得资方的青睐。不过在5月6月,数字藏品监管政策与行业公约频出,市场遇冷,下半年的市场趋势仍有待观察。

    显示技术赛道,据业内人士分析,仍在技术积累与市场教育期,PICO虽在字节流量优势的助推下大量出货,其软件应用端存在较大内容缺口,国内VRARMR厂家仍需努力打磨针对消费者,B端客户与政府客户的针对性解决方案,提升商业化能力。

    虚拟数字人赛道,6月仅有心识宇宙与八点八数字获得融资。国内偶像型虚拟数字人目前相较于传统明星偶像,流量与粉丝基础有限,展现出的元宇宙话题热点高于实际传播价值,提高人工智能赋能与降低制作成本是需要攻坚的重要行业挑战。

    心识宇宙虚拟人价值介绍,图片来源:心识宇宙官网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6月22日,有消息指出字节跳动已收购二次元虚拟社交服务商——波粒子,后者曾开发虚拟社交软件“Vyou微你”,在这款app内,用户可以通过3D捏脸换装,来塑造自己中意的虚拟形象,并支持通过手机摄像头及麦克风,捕捉用户面部表情及声音,与虚拟世界中的好友进行合影等社交互动。微你曾快速积累低年龄段为主的一批尝鲜用户,但是在商业化上跑的并不尽如人意。这轮被字节收购,50人的波粒子团队全部加入Pico社交中心,势必将为Pico的应用市场生态注入新的活力。

    Vyou微你应用截图,图片来源:新浪VR

    国际市场融资评点

    国际市场因加密资产市场负面事件频繁,很多web3投资机构出手偏向谨慎,有118起融资事件,尽管事件数相对5月增加54.67%,但投融资总额下降至107.61亿元,环比减少20.11%。

    Web3以41起事件占比35%,成为6月最火赛道,Defi以24起事件名列第二位,两者总占比超过6月事件数的50%。上月热门赛道链游领域呈下降趋势,在本月发生数为16起,环比有所跌幅。紧随其后为基础设施、NFT、工具类,事件分布分别为15、13、4起。

    众多事件参与投资方众多,投资者偏向于均摊风险。AndreessenHorowitz(a16z)仍然是最为活跃的明星web3投资机构,至少有8起领投。

    整体市场环境偏向熊市,资本方更偏向于押宝技术基因强,行业壁垒高的基础设施类项目,例如Unizen,6月成功融资2亿美金,他是一个建立在多链深度流动性上的交易基础设施,可以允许用户在多链质押各类资产进行交易,目前受Binance Liquidity 支持,并且通过SifChain 模块进行去中心化流动性的聚合交易。   

    图片来源:Unizen官网

    NFT领域,无论是日活量居前的平台magiceden还是顶流级NFT项目doodles都获得了可观的融资加持,结合刚刚过去的NFTNYC盛况,不难看出全球NFT玩家群体仍在不断扩大中,NFT生态也将产生更多的现象级项目和新的玩法,以对冲加密市场的颓势。

    来源:全元宇宙Allmetaverse

    作者:元艾伦

    原标题:《元宇宙WEB3投资融资趋势2022年6月篇》

    2022年6月,全球经济仍然笼罩下俄乌战争的不确定性因素下,与此同时,美联储加息75个基点,是1994年以来最大的一次加息,使得基准利率达到了1.5%-1.75%,这也正面冲击到了全球加密市场。近几个月来,主流加密货币价格不断下挫,从高点下跌超过半数。

    在这样的熊市阴霾下,全球web3与元宇宙融资事件仍然频繁,据全元宇宙团队不完全统计,2022年6月,中国市场发生元宇宙有关融资事件21起,其中最高单笔融资金额是AR/MR服务商燧光科技的1.25亿元A4轮融资。国际市场发生元宇宙及web3有关融资事件118起,其中单笔过亿美金融资达6起,项目类型集中在defi与web3基础设施领域。

    以下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2022年6月融资事件合集:

    制图:全元宇宙团队

    国内市场融资评点

    国内市场中,数字藏品赛道融资笔数最多,高达9起,占到总体的43%,VRARMR为主的显示技术与虚拟场景次之,虚拟数字人与虚拟社交融资事件较少。

    数字藏品赛道在上半年表现出较广的用户覆盖面与较快的营收变现能力,因此部分具备较强技术搭建能力,平台运营能力与IP合作资源的藏品平台,容易获得资方的青睐。不过在5月6月,数字藏品监管政策与行业公约频出,市场遇冷,下半年的市场趋势仍有待观察。

    显示技术赛道,据业内人士分析,仍在技术积累与市场教育期,PICO虽在字节流量优势的助推下大量出货,其软件应用端存在较大内容缺口,国内VRARMR厂家仍需努力打磨针对消费者,B端客户与政府客户的针对性解决方案,提升商业化能力。

    虚拟数字人赛道,6月仅有心识宇宙与八点八数字获得融资。国内偶像型虚拟数字人目前相较于传统明星偶像,流量与粉丝基础有限,展现出的元宇宙话题热点高于实际传播价值,提高人工智能赋能与降低制作成本是需要攻坚的重要行业挑战。

    心识宇宙虚拟人价值介绍,图片来源:心识宇宙官网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6月22日,有消息指出字节跳动已收购二次元虚拟社交服务商——波粒子,后者曾开发虚拟社交软件“Vyou微你”,在这款app内,用户可以通过3D捏脸换装,来塑造自己中意的虚拟形象,并支持通过手机摄像头及麦克风,捕捉用户面部表情及声音,与虚拟世界中的好友进行合影等社交互动。微你曾快速积累低年龄段为主的一批尝鲜用户,但是在商业化上跑的并不尽如人意。这轮被字节收购,50人的波粒子团队全部加入Pico社交中心,势必将为Pico的应用市场生态注入新的活力。

    Vyou微你应用截图,图片来源:新浪VR

    国际市场融资评点

    国际市场因加密资产市场负面事件频繁,很多web3投资机构出手偏向谨慎,有118起融资事件,尽管事件数相对5月增加54.67%,但投融资总额下降至107.61亿元,环比减少20.11%。

    Web3以41起事件占比35%,成为6月最火赛道,Defi以24起事件名列第二位,两者总占比超过6月事件数的50%。上月热门赛道链游领域呈下降趋势,在本月发生数为16起,环比有所跌幅。紧随其后为基础设施、NFT、工具类,事件分布分别为15、13、4起。

    众多事件参与投资方众多,投资者偏向于均摊风险。AndreessenHorowitz(a16z)仍然是最为活跃的明星web3投资机构,至少有8起领投。

    整体市场环境偏向熊市,资本方更偏向于押宝技术基因强,行业壁垒高的基础设施类项目,例如Unizen,6月成功融资2亿美金,他是一个建立在多链深度流动性上的交易基础设施,可以允许用户在多链质押各类资产进行交易,目前受Binance Liquidity 支持,并且通过SifChain 模块进行去中心化流动性的聚合交易。   

    图片来源:Unizen官网

    NFT领域,无论是日活量居前的平台magiceden还是顶流级NFT项目doodles都获得了可观的融资加持,结合刚刚过去的NFTNYC盛况,不难看出全球NFT玩家群体仍在不断扩大中,NFT生态也将产生更多的现象级项目和新的玩法,以对冲加密市场的颓势。

    本文链接:https://www.8btc.com/article/676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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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小时吸金百万VS平台追债:虚拟主播的“贫富”悲喜路

    2小时吸金百万VS平台追债:虚拟主播的“贫富”悲喜路

    来源:“娱乐独角兽”(ID:yuledujiaoshou),作者:Mia

    看似正在风口上的虚拟主播,究竟应当如何乘风而起?

    最近这段时间,虚拟主播(Vtuber)频繁现身于热搜榜。

    虽然都是关乎虚拟主播们的商业变现能力,只不过“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截至6月28日,因打赏方为未成年人,40多位B站虚拟主播收入“被退款”,据UP主统计,收到退款通知的虚拟主播总人数达46位,少则低至0.1元,其中一位主播@桃宝Momoko被要求退款的数额高达14万(由平台和主播分别退还)。

    当中有部分未成年人自称三十岁,骗取主播无偿劳动,底层主播兜底税款、礼物等损失,同时退款申请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不少人提及两年前的“氪佬朱可夫鬼鬼走未成年人通道退款160万”事件,令外界质疑平台机制存在漏洞。

    几日后有来自美国的Youtube个人势(指未签公司的虚拟主播)Shoto登顶B站全站排行榜,直播两小时收入超百万。更早之前,据第三方平台darkflame统计,来自日本虚拟主播公司彩虹社旗下虚拟男团Luxiem的成员Vox Akuma,5月B站首播仅仅进行了1.7小时,营收便超过117万元,付费人数近4万人。

    虚拟主播出圈和商业变现一直是难题,收入两极分化在头部主播与尾部主播身上表现得格外明显,监管趋严更提升了商业化难度。另外,上述新闻折射出的现象,还有欧美日本虚拟男团发展状况明显领先于国内。这不仅仅关乎“外来的和尚会念经”,更关乎内容输出、技术与运营水平。看似正在风口上的虚拟主播,究竟应当如何乘风而起?

    Vtuber商业化为什么这么难?

    《2022虚拟人产业研究报告》指出,至2025年国内虚拟人相关企业数量将突破40万家,2030年虚拟人整体市场规模将达到3095亿元。元宇宙的风劲吹,带火了一系列相关产业,一切旧酒都被装进了这个新瓶。腾讯、阿里、字节等大厂均有布局虚拟人,如阿里的“数字人员工”、时尚博主AYAYI,字节的虚拟偶像女团A-SOUL,但虚拟主播的变现之路却并不如想象中那么顺畅。

    在虚拟主播最主要的阵地——B站上,据CEO陈睿在B站12周年主题演讲中表示,截至2021年5月,虚拟偶像/主播在B站有32412个,同比去年增长了40%,并且每个月都有约4000个虚拟主播开播。

    相关数据显示,在3万多名主播中,一半以上月收入为0,前120名、占比0.3%的头部虚拟主播拿走了九成以上收入。约2/3虚拟主播粉丝数量在1万以下,粉丝数量在50万以上的头部虚拟主播,仅占比约1%。

    据了解,作为“中之人”的主播首先需要支付“皮套”费用,即纸片人形象,预先找画师买下对应的外观设定,再购买动捕等设备,让纸片人“活过来”。其他需要承担的费用还有日常生活开销、声乐培训、电脑设备、游戏卡等等。

    能火的主播不过是少数,与音色、人设、才艺、互动能力均有关系,大部分个人主播为学生,凭着热爱支撑下去。此前拥有近百万粉丝的虚拟主播“墨茶Official”因病去世,生前贫病交加的境遇便引发热议。

    柳夜熙制作团队创壹科技CEO梁子康表示,柳夜熙第一条短视频成本约几十万元,从业者表示虚拟偶像一年的运营费用大概在数千万元,A-SOUL官方在致歉声明中便已提到“至今仍处于亏损当中”,综上,前期运营即需要较高投入,但是却无法很快变现。

    具体分析变现弱势,虚拟主播的强烈二次元属性,决定了其粉丝体量的有限,A-SOUL当前的粉丝量基本上已经是国内虚拟偶像的天花板,相应地商业前景较为狭窄;同为“偶像”,虚拟偶像相比起真人偶像,在很多层面仍然难以破壁,例如影视剧、综艺中与真人同框可能会显得怪异,较为常见的落地场景还是在演唱会上,且商业合作能够选择的品牌也较为有限,因此“务工”受限;技术限制使得虚拟主播难以完全复刻真人肢体动作表情的细微程度;A-SOUL塌房事件,更说明了虚拟偶像仍有风险。

    在IP没有完全做起来的情况下,C端的直播打赏成为非头部主播主要收入来源,但需除去平台分成和税,公司分成30%-45%,主播再与公司分成,签约中之人一般只能拿到4.5%左右。据统计,虚拟主播获得的打赏额度不如真人主播。这场昂贵的游戏,决定了押注未来的大厂是主要玩家,同时,业内还存在着大量收入基数小的小公司。

    商业化不仅仅是公司或个人的难题,同时也是平台的。B站2020年Q4财报显示,主要得益于直播和大会员业务的发展,增值服务取代游戏,成为B站第一大营收来源。其中,在娱乐领域,虚拟主播已成为B站直播增长最快的品类。2022年Q1财报显示,其增值服务营收同比增长37%至20.52亿元,占总营收的比重达到40.6%。

    B站仍在持续加码这一赛道,2月16日,B站正式推出“虚拟主播”直播分区,并在直播娱乐分区增加了“虚拟主播”子标签。

    对于B站来说,推动腰尾部虚拟主播商业化,能够有效增收,并吸引更多虚拟主播加入。开头提到的未成年人加强监管,避免漏洞等,便是平台需要面临的问题之一。

    彩虹社上市启示录:国V离下一个Shoto、Vox还差多远?

    一边是国内V圈已成红海,出圈难、变现难,另一边,来自海外的头部虚拟男主播们展现出了极为强大的吸金能力和流量凝聚力。

    入驻后第一段48秒的“小狗叫”视频,便斩获了277万播放量,当日B站全站排行榜第一。这便是紫发紫瞳的二次元少年Shoto的魅力,Shoto的设定为“勇猛的职业恶魔猎人”,不过粉丝们更多称呼他为“修狗”(小狗)。据传其中之人为美籍越南裔学霸,对技术要求高,因此形象灵敏度非常高。

    首播打赏超过A-SOUL所有生日会的Vox Akuma,则有着极为酷炫的人设——“来自战国末期的声音恶魔,年龄超过400岁”,不少粉丝因他读爱伦坡和莎士比亚的切片而入坑,加分项是英式口音、低音炮、温柔体贴,例如会对粉丝说“我希望我只是你快乐的一小部分,因为你的生活中还有很多值得发现的快乐”“要相信这个世界温暖的一面,相信自己值得被爱”等等。

    对比国内,乐华为了丰富产品线,对标A-SOUL推出的虚拟男团——量子男团,则以其僵硬动作、粗糙建模喜提“竹节虫男团”称号,近日转型鬼畜搞笑方向。

    两相对比,不难看出差距所在。“皮套”外形审美来看,Vox的红色眼影、白色西装外披黑红渐变羽织等细节极为精细,外表妖艳魅惑美型,带有和风与西洋风的混搭。国内以粗劣“QQ秀”质感居多,男性虚拟主播比起女性虚拟主播存在着差别待遇,建模审美差等问题更严重。在魅力、声音、控场能力、人设吸引力和细节设计、“中之人”输出的陪伴感等方面,也存在巨大鸿沟。

    国V离下一个Shoto、Vox还差多远?将目光投向Vox幕后公司时,我们发现,6月8日,“彩虹社”运营公司ANYCOLOR于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虚拟偶像公司第一股。B站为其股东之一,与之有固定合作。

    这家市值超23亿元的头部公司,或能为国内虚拟偶像运作提供相应的启示。招股说明书显示,过去四个财年,彩虹社的营收和净利润增长迅猛,由2018年4月期(2017.5.1-2018.4.30)的营收1662万日元、净利润-396万日元,增长至2022年4月期三季度(2021.5.1-2022.1.31)的营收101亿日元,净利润31.32亿日元。其成长过程仍然呈现出“初期重氪金亏损严重”的特点。

    另外,ANYCOLOR旗下拥有近150位不同类型的VTuber虚拟偶像,其收入构成占比由大到小依次是内容销售,直播,广告宣传,海外事业。这意味着相比依赖平台的直播打赏,“开发IP价值”的吸金能力更强。

    此外,ANYCOLOR颇为重视男性虚拟偶像布局和丰富多元的角色布局,对外表示“考虑多元化的角色设定,不仅有艺人、偶像定位,还有搞笑喜剧定位”,其用户男女比例为44:56,这是一个结构更健康的比例。

    对应到真人偶像,男偶像的吸金能力一般强于女偶像。多款乙女游戏爆火出圈,已经证明了女性泛二次元用户的情感粘性和氪金能力,VOX在国内首播当晚的付费率更是达到了惊人的73.3%。国内厂商不妨参考这一数据,填补市场空白。

    更多的虚拟主播已经“在路上”。塌房风险后,人们开始思考完全由AI驱动的虚拟人的可能,斯嘉丽·约翰逊主演的科幻片《她》会成为现实吗?至少目前,还很遥远。归根结底,迷恋虚拟主播,仍然是对人类真实陪伴感的渴望,这是每个头部主播“中之人”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其不可复制,不可替代的最大魅力。

    来源:“娱乐独角兽”(ID:yuledujiaoshou),作者:Mia

    看似正在风口上的虚拟主播,究竟应当如何乘风而起?

    最近这段时间,虚拟主播(Vtuber)频繁现身于热搜榜。

    虽然都是关乎虚拟主播们的商业变现能力,只不过“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截至6月28日,因打赏方为未成年人,40多位B站虚拟主播收入“被退款”,据UP主统计,收到退款通知的虚拟主播总人数达46位,少则低至0.1元,其中一位主播@桃宝Momoko被要求退款的数额高达14万(由平台和主播分别退还)。

    当中有部分未成年人自称三十岁,骗取主播无偿劳动,底层主播兜底税款、礼物等损失,同时退款申请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不少人提及两年前的“氪佬朱可夫鬼鬼走未成年人通道退款160万”事件,令外界质疑平台机制存在漏洞。

    几日后有来自美国的Youtube个人势(指未签公司的虚拟主播)Shoto登顶B站全站排行榜,直播两小时收入超百万。更早之前,据第三方平台darkflame统计,来自日本虚拟主播公司彩虹社旗下虚拟男团Luxiem的成员Vox Akuma,5月B站首播仅仅进行了1.7小时,营收便超过117万元,付费人数近4万人。

    虚拟主播出圈和商业变现一直是难题,收入两极分化在头部主播与尾部主播身上表现得格外明显,监管趋严更提升了商业化难度。另外,上述新闻折射出的现象,还有欧美日本虚拟男团发展状况明显领先于国内。这不仅仅关乎“外来的和尚会念经”,更关乎内容输出、技术与运营水平。看似正在风口上的虚拟主播,究竟应当如何乘风而起?

    Vtuber商业化为什么这么难?

    《2022虚拟人产业研究报告》指出,至2025年国内虚拟人相关企业数量将突破40万家,2030年虚拟人整体市场规模将达到3095亿元。元宇宙的风劲吹,带火了一系列相关产业,一切旧酒都被装进了这个新瓶。腾讯、阿里、字节等大厂均有布局虚拟人,如阿里的“数字人员工”、时尚博主AYAYI,字节的虚拟偶像女团A-SOUL,但虚拟主播的变现之路却并不如想象中那么顺畅。

    在虚拟主播最主要的阵地——B站上,据CEO陈睿在B站12周年主题演讲中表示,截至2021年5月,虚拟偶像/主播在B站有32412个,同比去年增长了40%,并且每个月都有约4000个虚拟主播开播。

    相关数据显示,在3万多名主播中,一半以上月收入为0,前120名、占比0.3%的头部虚拟主播拿走了九成以上收入。约2/3虚拟主播粉丝数量在1万以下,粉丝数量在50万以上的头部虚拟主播,仅占比约1%。

    据了解,作为“中之人”的主播首先需要支付“皮套”费用,即纸片人形象,预先找画师买下对应的外观设定,再购买动捕等设备,让纸片人“活过来”。其他需要承担的费用还有日常生活开销、声乐培训、电脑设备、游戏卡等等。

    能火的主播不过是少数,与音色、人设、才艺、互动能力均有关系,大部分个人主播为学生,凭着热爱支撑下去。此前拥有近百万粉丝的虚拟主播“墨茶Official”因病去世,生前贫病交加的境遇便引发热议。

    柳夜熙制作团队创壹科技CEO梁子康表示,柳夜熙第一条短视频成本约几十万元,从业者表示虚拟偶像一年的运营费用大概在数千万元,A-SOUL官方在致歉声明中便已提到“至今仍处于亏损当中”,综上,前期运营即需要较高投入,但是却无法很快变现。

    具体分析变现弱势,虚拟主播的强烈二次元属性,决定了其粉丝体量的有限,A-SOUL当前的粉丝量基本上已经是国内虚拟偶像的天花板,相应地商业前景较为狭窄;同为“偶像”,虚拟偶像相比起真人偶像,在很多层面仍然难以破壁,例如影视剧、综艺中与真人同框可能会显得怪异,较为常见的落地场景还是在演唱会上,且商业合作能够选择的品牌也较为有限,因此“务工”受限;技术限制使得虚拟主播难以完全复刻真人肢体动作表情的细微程度;A-SOUL塌房事件,更说明了虚拟偶像仍有风险。

    在IP没有完全做起来的情况下,C端的直播打赏成为非头部主播主要收入来源,但需除去平台分成和税,公司分成30%-45%,主播再与公司分成,签约中之人一般只能拿到4.5%左右。据统计,虚拟主播获得的打赏额度不如真人主播。这场昂贵的游戏,决定了押注未来的大厂是主要玩家,同时,业内还存在着大量收入基数小的小公司。

    商业化不仅仅是公司或个人的难题,同时也是平台的。B站2020年Q4财报显示,主要得益于直播和大会员业务的发展,增值服务取代游戏,成为B站第一大营收来源。其中,在娱乐领域,虚拟主播已成为B站直播增长最快的品类。2022年Q1财报显示,其增值服务营收同比增长37%至20.52亿元,占总营收的比重达到40.6%。

    B站仍在持续加码这一赛道,2月16日,B站正式推出“虚拟主播”直播分区,并在直播娱乐分区增加了“虚拟主播”子标签。

    对于B站来说,推动腰尾部虚拟主播商业化,能够有效增收,并吸引更多虚拟主播加入。开头提到的未成年人加强监管,避免漏洞等,便是平台需要面临的问题之一。

    彩虹社上市启示录:国V离下一个Shoto、Vox还差多远?

    一边是国内V圈已成红海,出圈难、变现难,另一边,来自海外的头部虚拟男主播们展现出了极为强大的吸金能力和流量凝聚力。

    入驻后第一段48秒的“小狗叫”视频,便斩获了277万播放量,当日B站全站排行榜第一。这便是紫发紫瞳的二次元少年Shoto的魅力,Shoto的设定为“勇猛的职业恶魔猎人”,不过粉丝们更多称呼他为“修狗”(小狗)。据传其中之人为美籍越南裔学霸,对技术要求高,因此形象灵敏度非常高。

    首播打赏超过A-SOUL所有生日会的Vox Akuma,则有着极为酷炫的人设——“来自战国末期的声音恶魔,年龄超过400岁”,不少粉丝因他读爱伦坡和莎士比亚的切片而入坑,加分项是英式口音、低音炮、温柔体贴,例如会对粉丝说“我希望我只是你快乐的一小部分,因为你的生活中还有很多值得发现的快乐”“要相信这个世界温暖的一面,相信自己值得被爱”等等。

    对比国内,乐华为了丰富产品线,对标A-SOUL推出的虚拟男团——量子男团,则以其僵硬动作、粗糙建模喜提“竹节虫男团”称号,近日转型鬼畜搞笑方向。

    两相对比,不难看出差距所在。“皮套”外形审美来看,Vox的红色眼影、白色西装外披黑红渐变羽织等细节极为精细,外表妖艳魅惑美型,带有和风与西洋风的混搭。国内以粗劣“QQ秀”质感居多,男性虚拟主播比起女性虚拟主播存在着差别待遇,建模审美差等问题更严重。在魅力、声音、控场能力、人设吸引力和细节设计、“中之人”输出的陪伴感等方面,也存在巨大鸿沟。

    国V离下一个Shoto、Vox还差多远?将目光投向Vox幕后公司时,我们发现,6月8日,“彩虹社”运营公司ANYCOLOR于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虚拟偶像公司第一股。B站为其股东之一,与之有固定合作。

    这家市值超23亿元的头部公司,或能为国内虚拟偶像运作提供相应的启示。招股说明书显示,过去四个财年,彩虹社的营收和净利润增长迅猛,由2018年4月期(2017.5.1-2018.4.30)的营收1662万日元、净利润-396万日元,增长至2022年4月期三季度(2021.5.1-2022.1.31)的营收101亿日元,净利润31.32亿日元。其成长过程仍然呈现出“初期重氪金亏损严重”的特点。

    另外,ANYCOLOR旗下拥有近150位不同类型的VTuber虚拟偶像,其收入构成占比由大到小依次是内容销售,直播,广告宣传,海外事业。这意味着相比依赖平台的直播打赏,“开发IP价值”的吸金能力更强。

    此外,ANYCOLOR颇为重视男性虚拟偶像布局和丰富多元的角色布局,对外表示“考虑多元化的角色设定,不仅有艺人、偶像定位,还有搞笑喜剧定位”,其用户男女比例为44:56,这是一个结构更健康的比例。

    对应到真人偶像,男偶像的吸金能力一般强于女偶像。多款乙女游戏爆火出圈,已经证明了女性泛二次元用户的情感粘性和氪金能力,VOX在国内首播当晚的付费率更是达到了惊人的73.3%。国内厂商不妨参考这一数据,填补市场空白。

    更多的虚拟主播已经“在路上”。塌房风险后,人们开始思考完全由AI驱动的虚拟人的可能,斯嘉丽·约翰逊主演的科幻片《她》会成为现实吗?至少目前,还很遥远。归根结底,迷恋虚拟主播,仍然是对人类真实陪伴感的渴望,这是每个头部主播“中之人”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其不可复制,不可替代的最大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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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话肖飒:法律对虚拟财产保护应有具体司法解释丨《问Ta-王雷元宇宙时间》精华实录

    对话肖飒:法律对虚拟财产保护应有具体司法解释丨《问Ta-王雷元宇宙时间》精华实录

    7月6日,元宇宙直播访谈节目《问Ta-王雷元宇宙时间》迎来第二场直播对话,主题是《是时候,该谈谈元宇宙合规问题了》。

    本次《问Ta-王雷元宇宙时间》主持人是芝麻财经CEO、资深媒体人王雷。嘉宾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科技领域资深律师肖飒。

    在长达1个小时的对话中,话题涉及像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和如何防范?虚拟财产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元宇宙里被侵害该怎么办?数字藏品、元宇宙创业首先要注意的三点法律建议等等。

    现场金句频出,我们记录了部分精彩观点,以下是对话的精编版本。

    王雷:某知名奶茶品牌,前不久推出奶茶币和虚拟股票玩法,比如消费满30元可以得到30元的奶茶币,奶茶币还推出相应的虚拟股票玩法。很火,但到底是否合法,很多人讨论,你能否解读一下?

    肖飒:

    从法律实质来讲它属于“消费积分”玩法。消费完后获得虚拟币奖励,从而变成商家营销的手段,这是比较高明的做法。它没有直接跟法币相接触,在国内法律框架下是能够被容忍的。但如果说是预付款300块,然后获得300块虚拟币,这就有法律风险。

    跟股价相联动这点更像一个game, 虽然业界有不同看法,但实质上讲它可以纳入现在的法律环境之下。另外,消费积分不能去影响金融管理秩序,而它确实对金融管理秩序没有实质性的破坏,它还是在“激励消费”。

    它这个确实是在疯狂试探,但没有突破边界。

    王雷:上个月,多地省文交所开会呼吁政府开放数字资产交易。而腾讯、阿里一些大厂也发出了自律公约,反对二次交易和炒作,你怎么看待行业里这些不同声音?

    肖飒:

    关于数字藏品监管,要看数字藏品它对应的著作权到底是什么情况。一个数字藏品对应一份著作权,它实际上就是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目前法律是不禁止的,但如果是1:100,1:10000,这种情况下其实著作权下的财产权就被稀释了。每份数字藏品所承载的财产权比较少,只有合并起来时才能组成完整的著作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确实是有一些风险的。

    所以1:1的,或者著作权写得比较清楚的,那么在文交所是可以挂牌交易的,它并不是禁止一切。

    王雷:二级市场交易会开放吗?什么时候可能开放?

    肖飒:

    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他们对数字藏品交易保有一个相当的警惕,因为过去P2P对金融和涉众的影响比较大,因而会担心数字藏品重走P2P老路。

    我想未来可能在监管上会做区分,比如对技术提供方继续采取备案制。对于二级市场则采取许可制,给牌照才能做二级市场。对撮合这一方,可能会给到一个比较中间的状态,如果只是一个信息中介平台,要遵守像网络安全义务,但如果跟二级市场存在不可名状的关系,还是会有实质性监管。

    另外,针对二级市场,数字藏品和著作权1:1,二级市场并不可怕,最怕的是像炒鞋一样,使得未成年人、大学生参与其中,引发了涉众型问题,或者是利用数字藏品交易洗钱,它的法律风险就会很重。出于公共政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担心数字藏品出现涉众问题,所以会有目前看到的政策性的声音在,倒不是法律上有什么样的特殊禁止。

    王雷:数字藏品只是提供了小图片炒作 ,我们注意到,不少平台开始转型为以版权保护与使用为逻辑的数字版权平台,客户购买了图片,也同时购买了版权和使用权、改编权,对这类平台,您怎么看?

    肖飒:

    首先我们要看版权(著作权)的期限到底是多久,然后我们要关注到底是卖出了哪一些财产性权利。所以,第一个要看时间纬度,这个著作权转让是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还是一两年。这一点要讲清楚,这是一个底线。然后要看到底对应了著作权里的哪些权利(著作权可细分为著作人生权、著作财产权)。一对一,或者就著作权进行转让,这都是允许的。交易时还是看到底对应着著作权下面的哪一种权利。

    另外我想理清一个概念,版权和著作权,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并不一样。像无聊猿里边的一些作品,在中国法律下就没有所谓的著作权,但在英美法系下,因为它们对“独创性”要求比较低,所以就有著作权或者有他们所说的版权Copyright。

    王雷:很多人会把数字产品行业跟当年的P2P做对比,这两者之间还有哪些不同?

    肖飒:

    P2P实际上是做了一个债权众筹的尝试,是有一定的规范或政策鼓励的。数字藏品一级市场也是在法律的容许范围为之内。

    共同的问题是金融化和涉众的题,在金融消费品供给不是很充足的情况下,有一些产品就会成为我们赌的对象,P2P时期劣币驱逐良币的老路现在是非常清晰的,比较野的平台反而收获了更多的客户,比较保守的公司就没有上述的发展好。

    P2P时代,大家也在考虑说能不能给白名单,不要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不要搞一刀切这样一个监管思路。我们希望在数字藏品这个行业不要再出现一刀切的情况。

    王雷:NFT+线下商品的新型商业营销模式吸引了大量Z时代的用户,但我们也注意到,这里面已经发生了一些侵权纠纷,比如有些二手货交易平台,它在发行知名品牌的NFT时,就被对方以侵权为由告上了法院,但平台又说,我发行的NFT只是一个提货凭证。您能否为我们分析一下这类新型商业营销模式的法律风险?

    肖飒:

    著作权的侵权它有一定的特殊性。

    总的来说,不管你是线上还是线下,都要对于别人享有的,不管是专利还是商标还是著作权保持敬畏。

    针对卖提单这个说法实际上是不符合全世界对于侵权的看法的。从目前的情况看,平台有严格的审查义务,要了解上面卖的东西到底有没有侵权。

    王雷:前不久,有媒体报道,说是用户在佩戴VR眼镜进入虚拟世界时遇到了性骚扰。在虚拟世界里遇到侵害,我们能报警吗?该提前做好哪些防范措施,比如保留证据?

    肖飒:

    在虚拟世界里遭到这样损害,我个人是希望能通过立法对这些行为做相应规制,但很可惜,目前世界上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它倾向于保护物理上的伤害,及由物理伤害带来的精神伤害,虚拟世界里的精神伤害实际上是没有保护的,目前的保护办法只有道德上的谴责,以及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元宇宙平台自身的规则,对侵害者进行谴责、封号等等。

    王雷: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你对元宇宙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有什么期待或建议?

    肖飒: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给我们链上世界里网络虚拟财产有了一个法律定性,但很可惜后半句就没有了,没有一个更细致的规定去说明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针对这个问题,有律师说,能不能针对于《民法典》一百二十一条专门出一个司法解释,什么样的链上资产就能够归为虚拟网络的虚拟财产。也有律师说立法机关能不能给到这么一个立法。如果要立法,就要考虑我们为什么要给这样一个前瞻的、目前还不是普遍的行为一个这么高层级的法律保护。所以争论还是比较多的。

    我希望能够通过协会,或者是第三方的智库机构,从而给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一定的细化的规则,司法解释也好,立法立规也好,甚至是一个行业的规定,或者是条例,目前的尴尬局面真的让人无所适从。

    王雷:我们在虚拟世界里,将来或者现在就有各种各样的虚拟资产,或者说数字资产,甚至个人数据都是一种资产,那么如果遇到了资产被盗窃或者说被黑客攻击,要报警那?警方会立案吗?

    肖飒:

    很难,大家的接受程度还是不高,因为对于虚拟财产它到底是物是债还是数据,司法机关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有些人认为就是一堆数据,你凭什么觉得它值钱?如果值钱,凭什么你说值3000万。像比特币,有涨有跌,犯罪数额怎么算?在这个问题上争议就很大。

    在立法层面,一些学者的观点就是这样,虚拟财产实际上是一种物,像“电”一样。在某地的互联网法院,就把NFT在一审判决时判成物。但是,我就问你,如果是个物,它是拥有对事权利的,它的前端权利只有50年(对应著作权),你凭什么给它一个一辈子的权利,你是立法机关吗?这真是很让人难以接受的。然后人家反过来问你,你说它不是个物,那它到底是啥?

    我们看到像海外还是物权属性比较强的,你在链上的资产你拿走就完了。在国内我们看到它的债权属性比较强,是个凭证,凭证是我要求你一定要给我某种观赏的权利,使用的权利,我买了这个东西就是买的权利。

    比如说买了某个歌星他20年前的一个demo的聆听的权利,我买到的其实是一个债,你说有人把我债权偷走了,算盗窃罪吗?可能清华的张明楷教授说属于盗窃罪,北大的陈兴良教授说不属于盗窃罪,所以它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上的问题。

    根上都是因为对于这个东西本身是什么?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相对固定的说法。目前如果给出一个固定的说法,可能也都为时过早,容易禁锢这个行业,因此我们认为现在不宜给他一个特别准确的结果。所以《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它用这种比较模糊的办法反而是给市场留出了空间,这也说明我们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是很智慧的。

    王雷: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文化数字化战略对元宇宙行业也是重大利好,作为金融科技领域资深律师,您对元宇宙行业的创业、创新和创投,能否给出三点最重要的建议?

    肖飒:

    法律具有时滞性,就是说很多情况下法律是滞后的,对市场上新跑出来的一些赛道不一定理解特别透彻。同时法律又要求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投资、创业的朋友一定要了解法律的滞后性,从事这样一个创新它实际上确实是冒着一定法律风险。

    有没有完全没有法律风险的创业?这种事情可能就轮不到我们来做了。我们所说的这些创造、创新,实际上经常跟监管的一些规则,行政法,甚至是刑法打擦边球,所以也确实会经常出现这种“疯狂试探”,稍不注意可能就擦枪走火。

    我们建议创业的人首先要理解做创业一定会有法律的冲突和风险,要有心理准备。然后无论你违反什么样的法律规则,但请你一定不要违反刑法,刑法是剥夺人的生命和自由的法律。像非法集资类的6个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这都是我们的底线。最后,黄线思维,所谓黄线就是行政处罚,一方面我们要了解行政处罚的容忍度到底是什么程度,会不会进行取缔,如果严重的话像网络安全义务,两次或三次拒不履行可能就直接到刑法领域了。或者是税务方面的,一开始还给你机会补缴,坚决不交要逃税,这种情况下可能刑罚也会找上来。

    7月6日,元宇宙直播访谈节目《问Ta-王雷元宇宙时间》迎来第二场直播对话,主题是《是时候,该谈谈元宇宙合规问题了》。

    本次《问Ta-王雷元宇宙时间》主持人是芝麻财经CEO、资深媒体人王雷。嘉宾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科技领域资深律师肖飒。

    在长达1个小时的对话中,话题涉及像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和如何防范?虚拟财产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元宇宙里被侵害该怎么办?数字藏品、元宇宙创业首先要注意的三点法律建议等等。

    现场金句频出,我们记录了部分精彩观点,以下是对话的精编版本。

    王雷:某知名奶茶品牌,前不久推出奶茶币和虚拟股票玩法,比如消费满30元可以得到30元的奶茶币,奶茶币还推出相应的虚拟股票玩法。很火,但到底是否合法,很多人讨论,你能否解读一下?

    肖飒:

    从法律实质来讲它属于“消费积分”玩法。消费完后获得虚拟币奖励,从而变成商家营销的手段,这是比较高明的做法。它没有直接跟法币相接触,在国内法律框架下是能够被容忍的。但如果说是预付款300块,然后获得300块虚拟币,这就有法律风险。

    跟股价相联动这点更像一个game, 虽然业界有不同看法,但实质上讲它可以纳入现在的法律环境之下。另外,消费积分不能去影响金融管理秩序,而它确实对金融管理秩序没有实质性的破坏,它还是在“激励消费”。

    它这个确实是在疯狂试探,但没有突破边界。

    王雷:上个月,多地省文交所开会呼吁政府开放数字资产交易。而腾讯、阿里一些大厂也发出了自律公约,反对二次交易和炒作,你怎么看待行业里这些不同声音?

    肖飒:

    关于数字藏品监管,要看数字藏品它对应的著作权到底是什么情况。一个数字藏品对应一份著作权,它实际上就是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目前法律是不禁止的,但如果是1:100,1:10000,这种情况下其实著作权下的财产权就被稀释了。每份数字藏品所承载的财产权比较少,只有合并起来时才能组成完整的著作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确实是有一些风险的。

    所以1:1的,或者著作权写得比较清楚的,那么在文交所是可以挂牌交易的,它并不是禁止一切。

    王雷:二级市场交易会开放吗?什么时候可能开放?

    肖飒:

    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他们对数字藏品交易保有一个相当的警惕,因为过去P2P对金融和涉众的影响比较大,因而会担心数字藏品重走P2P老路。

    我想未来可能在监管上会做区分,比如对技术提供方继续采取备案制。对于二级市场则采取许可制,给牌照才能做二级市场。对撮合这一方,可能会给到一个比较中间的状态,如果只是一个信息中介平台,要遵守像网络安全义务,但如果跟二级市场存在不可名状的关系,还是会有实质性监管。

    另外,针对二级市场,数字藏品和著作权1:1,二级市场并不可怕,最怕的是像炒鞋一样,使得未成年人、大学生参与其中,引发了涉众型问题,或者是利用数字藏品交易洗钱,它的法律风险就会很重。出于公共政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担心数字藏品出现涉众问题,所以会有目前看到的政策性的声音在,倒不是法律上有什么样的特殊禁止。

    王雷:数字藏品只是提供了小图片炒作 ,我们注意到,不少平台开始转型为以版权保护与使用为逻辑的数字版权平台,客户购买了图片,也同时购买了版权和使用权、改编权,对这类平台,您怎么看?

    肖飒:

    首先我们要看版权(著作权)的期限到底是多久,然后我们要关注到底是卖出了哪一些财产性权利。所以,第一个要看时间纬度,这个著作权转让是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还是一两年。这一点要讲清楚,这是一个底线。然后要看到底对应了著作权里的哪些权利(著作权可细分为著作人生权、著作财产权)。一对一,或者就著作权进行转让,这都是允许的。交易时还是看到底对应着著作权下面的哪一种权利。

    另外我想理清一个概念,版权和著作权,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并不一样。像无聊猿里边的一些作品,在中国法律下就没有所谓的著作权,但在英美法系下,因为它们对“独创性”要求比较低,所以就有著作权或者有他们所说的版权Copyright。

    王雷:很多人会把数字产品行业跟当年的P2P做对比,这两者之间还有哪些不同?

    肖飒:

    P2P实际上是做了一个债权众筹的尝试,是有一定的规范或政策鼓励的。数字藏品一级市场也是在法律的容许范围为之内。

    共同的问题是金融化和涉众的题,在金融消费品供给不是很充足的情况下,有一些产品就会成为我们赌的对象,P2P时期劣币驱逐良币的老路现在是非常清晰的,比较野的平台反而收获了更多的客户,比较保守的公司就没有上述的发展好。

    P2P时代,大家也在考虑说能不能给白名单,不要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不要搞一刀切这样一个监管思路。我们希望在数字藏品这个行业不要再出现一刀切的情况。

    王雷:NFT+线下商品的新型商业营销模式吸引了大量Z时代的用户,但我们也注意到,这里面已经发生了一些侵权纠纷,比如有些二手货交易平台,它在发行知名品牌的NFT时,就被对方以侵权为由告上了法院,但平台又说,我发行的NFT只是一个提货凭证。您能否为我们分析一下这类新型商业营销模式的法律风险?

    肖飒:

    著作权的侵权它有一定的特殊性。

    总的来说,不管你是线上还是线下,都要对于别人享有的,不管是专利还是商标还是著作权保持敬畏。

    针对卖提单这个说法实际上是不符合全世界对于侵权的看法的。从目前的情况看,平台有严格的审查义务,要了解上面卖的东西到底有没有侵权。

    王雷:前不久,有媒体报道,说是用户在佩戴VR眼镜进入虚拟世界时遇到了性骚扰。在虚拟世界里遇到侵害,我们能报警吗?该提前做好哪些防范措施,比如保留证据?

    肖飒:

    在虚拟世界里遭到这样损害,我个人是希望能通过立法对这些行为做相应规制,但很可惜,目前世界上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它倾向于保护物理上的伤害,及由物理伤害带来的精神伤害,虚拟世界里的精神伤害实际上是没有保护的,目前的保护办法只有道德上的谴责,以及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元宇宙平台自身的规则,对侵害者进行谴责、封号等等。

    王雷: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你对元宇宙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有什么期待或建议?

    肖飒: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给我们链上世界里网络虚拟财产有了一个法律定性,但很可惜后半句就没有了,没有一个更细致的规定去说明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针对这个问题,有律师说,能不能针对于《民法典》一百二十一条专门出一个司法解释,什么样的链上资产就能够归为虚拟网络的虚拟财产。也有律师说立法机关能不能给到这么一个立法。如果要立法,就要考虑我们为什么要给这样一个前瞻的、目前还不是普遍的行为一个这么高层级的法律保护。所以争论还是比较多的。

    我希望能够通过协会,或者是第三方的智库机构,从而给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一定的细化的规则,司法解释也好,立法立规也好,甚至是一个行业的规定,或者是条例,目前的尴尬局面真的让人无所适从。

    王雷:我们在虚拟世界里,将来或者现在就有各种各样的虚拟资产,或者说数字资产,甚至个人数据都是一种资产,那么如果遇到了资产被盗窃或者说被黑客攻击,要报警那?警方会立案吗?

    肖飒:

    很难,大家的接受程度还是不高,因为对于虚拟财产它到底是物是债还是数据,司法机关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有些人认为就是一堆数据,你凭什么觉得它值钱?如果值钱,凭什么你说值3000万。像比特币,有涨有跌,犯罪数额怎么算?在这个问题上争议就很大。

    在立法层面,一些学者的观点就是这样,虚拟财产实际上是一种物,像“电”一样。在某地的互联网法院,就把NFT在一审判决时判成物。但是,我就问你,如果是个物,它是拥有对事权利的,它的前端权利只有50年(对应著作权),你凭什么给它一个一辈子的权利,你是立法机关吗?这真是很让人难以接受的。然后人家反过来问你,你说它不是个物,那它到底是啥?

    我们看到像海外还是物权属性比较强的,你在链上的资产你拿走就完了。在国内我们看到它的债权属性比较强,是个凭证,凭证是我要求你一定要给我某种观赏的权利,使用的权利,我买了这个东西就是买的权利。

    比如说买了某个歌星他20年前的一个demo的聆听的权利,我买到的其实是一个债,你说有人把我债权偷走了,算盗窃罪吗?可能清华的张明楷教授说属于盗窃罪,北大的陈兴良教授说不属于盗窃罪,所以它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上的问题。

    根上都是因为对于这个东西本身是什么?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相对固定的说法。目前如果给出一个固定的说法,可能也都为时过早,容易禁锢这个行业,因此我们认为现在不宜给他一个特别准确的结果。所以《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它用这种比较模糊的办法反而是给市场留出了空间,这也说明我们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是很智慧的。

    王雷: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文化数字化战略对元宇宙行业也是重大利好,作为金融科技领域资深律师,您对元宇宙行业的创业、创新和创投,能否给出三点最重要的建议?

    肖飒:

    法律具有时滞性,就是说很多情况下法律是滞后的,对市场上新跑出来的一些赛道不一定理解特别透彻。同时法律又要求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投资、创业的朋友一定要了解法律的滞后性,从事这样一个创新它实际上确实是冒着一定法律风险。

    有没有完全没有法律风险的创业?这种事情可能就轮不到我们来做了。我们所说的这些创造、创新,实际上经常跟监管的一些规则,行政法,甚至是刑法打擦边球,所以也确实会经常出现这种“疯狂试探”,稍不注意可能就擦枪走火。

    我们建议创业的人首先要理解做创业一定会有法律的冲突和风险,要有心理准备。然后无论你违反什么样的法律规则,但请你一定不要违反刑法,刑法是剥夺人的生命和自由的法律。像非法集资类的6个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这都是我们的底线。最后,黄线思维,所谓黄线就是行政处罚,一方面我们要了解行政处罚的容忍度到底是什么程度,会不会进行取缔,如果严重的话像网络安全义务,两次或三次拒不履行可能就直接到刑法领域了。或者是税务方面的,一开始还给你机会补缴,坚决不交要逃税,这种情况下可能刑罚也会找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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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拟数字人是否拥有表演者权?

    虚拟数字人是否拥有表演者权?

    “未来,整个世界都将被数字化,一切都将在虚拟数字世界里有一个复制品,像是现实世界的一面镜子。”这是《失控》作者凯文·凯利在2019年的数博会上对未来二十年数字化世界的预测,在他的畅想中未来将是“永无止境的人、机器、自然三者的融合”。

    2021年随着元宇宙话题的热度爆炸式增长,元宇宙概念下的虚拟数字人也随之崛起。新闻、综艺、代言、演唱会、短剧、直播……在各个场景高频率出现的虚拟数字人吸引了数以亿计流量的关注、企业聚焦及资本追逐。在技术和需求的双向驱动下,虚拟数字人成为“元宇宙”中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也逐渐引起大众的讨论。

    01 虚拟数字人的界定及分类

    2020年12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发布的《2020年虚拟数字人发展白皮书》,将虚拟数字人界定为“具有数字化外形的虚拟人物”。

    与实体机器人不同,虚拟数字人依赖显示设备,虚拟数字人具有人的外观(具有特定的相貌、性别和性格等人物特征)、行为(具有用语言、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表达的能力)和思想(具有识别外界环境、并能与人交流互动的能力)三方面特征。

    2022年1月中国传媒大学媒体融合与传播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布《中国虚拟数字人影响力指数报告》,其中将虚拟数字人概括定义为存在于非物理世界中,通过计算机图形学、语音合成技术、深度学习、类脑科学、生物科技、计算科学等聚合科技创设,并具有“人”的外观、行为、甚至思想(价值观)的可交互的虚拟形象。

    由此可见,虚拟数字人的核心在于“拟人性”,即外观、行为和交互方面均具备“人”的特征;但其名字中的“数字”两字,又表明了其需要存在于显示设备之上,故区别于具备物理实体的机器人或仿生人。

    虚拟数字人的发展历史,是CG(Computer Graphics,计算机动画)、动作捕捉、NLP(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自然语言处理)、CV(Computer Vision,计算机视觉)、语音合成等技术的发展与集成史。

    2021年12月,专注于人工智能与前沿科技领域的产业服务平台“量子位”发布《虚拟数字人深度产业发展报告》,报告指出虚拟数字人具有NLP/CV/语音等多种技术共同成熟和高度拟人化等特点,同时该报告也将虚拟数字人进行了分类。

    在技术层面上,虚拟数字人可分为灵活的真人驱动型和基于深度学习的计算驱动型。而从交互层面而言,交互模块为扩展项,根据其有无,又可将数字人分为交互型数字人和非交互型数字人。非交互型虚拟数字人系统依据目标文本生成对应的人物语音及动画,并合成音视频呈现给用户。

    现阶段国内虚拟数字人主要是在具体的服务端发力,比如虚拟主播、虚拟客服、虚拟导购、虚拟讲解员、虚拟员工等,直观可见的是服务型虚拟人正成为影视、消费零售、金融、地产、物业、教育、文旅等行业标配,未来这一趋势将只增不减。

    当以上的虚拟数字人在进行直播、表演、新闻播报、广告代言等媒体活动时,其本身是否享有与自然人同等的表演者权、其产生的视听作品权利归属、其多主体协作与跨越虚实边界的改编应用和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等知识产权问题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本篇文章笔者将为大家分析虚拟数字人在表演活动中是否具有表演者权这一问题。

    02 虚拟数字人是否具有表演者权

    虚拟数字人从诞生开始,便仰赖于大量个人数据的填充,随着虚拟数字人的逼真度越来越高,一个问题也逐渐引发大家的思考——即虚拟数字人在广告片、直播以及现场演出等活动中出现时,是否存在表演者和表演者权利。

    首先,要明确虚拟数字人是否有表演者权,需厘清“表演者”的概念。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对“表演者”没有进行具体定义,根据《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即《罗马公约》)第3条规定,表演者特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特定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

    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款将表演者界定为“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而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则在《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中有详细规定: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可见,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通常将表演者的权利称为“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但本身并不是著作权。只有表演作品的人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表演者,才能享有邻接权之一的表演者权。其次,按照中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如果被“表演”的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从事“表演”活动的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表演者”,当然不能享有表演者权。

    明确表演者的范围后,需要依据虚拟数字人的类型进行分类讨论。如前文所述,虚拟数字人在不同层面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但是在确定虚拟数字人是否具有表演者权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应从虚拟数字人的表演是否有真人参与(计算驱动型和真人驱动型)这个角度进行分类讨论。

    计算驱动型的虚拟数字人本质上是预先通过AI技术训练得到人物模型,并通过文本驱动生成语音和对应动画,该种类型的虚拟数字人仅仅是人类智力的劳动成果,是一个“产物”,例如 “初音未来”,尽管在商业活动中囊括了“她”与真人同台表演,甚至是独立演唱会等。但“她”的本质是由数字建模技术完成,动作通过计算机后台操作完成;声音则由真人提供,经过语音合成软件处理完成。

    某种程度上,甚至“她”本身就是一个通过计算机技术创造出与人类形象接近的数字化形象,并赋予其特定的人物身份设定的虚拟人物,是一个“作品”,其自身并不具备自主意识和独立人格,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也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表演者”且不涉及享有表演者权利的授权,因此笔者认为计算驱动型的虚拟数字人并不享有表演者权。

    而真人驱动型的虚拟数字人,则是由真人来驱动数字人,通过动作捕捉采集系统将真人的表情、动作呈现在虚拟数字人形象上,从而与用户进行交互。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早期主要用于影视制作,目前也流行于虚拟偶像行业,用于帮助虚拟偶像完成直播等互动性强的活动,如“洛天依”、“柳夜熙”、“AYAYI”、“A-SOUL”等,而在该类虚拟偶像背后进行活动的真人则被称为“中之人”。

    在这一类虚拟数字人的表演模式下,如果虚拟数字人形象背后是由“中之人”驱动进行配音、唱歌、跳舞、演出,那么背后的“中之人”是否会因为其演唱歌曲、舞蹈动作和相关表演而享有表演者权?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是司法案例加以确认,但一般认为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背后进行控制的“中之人”如果基于个人对音乐、舞蹈作品的理解,通过肢体、表情等方式将作品内容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诠释和表达,并通过其驱动的虚拟数字人进行了模拟、演绎,则应认为“中之人”拥有表演者权,即“中之人”应享有公开披露其身份或配合参与表演活动、以及获得报酬等权利。

    笔者亦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虚拟数字人应视作“中之人”进行表达的“道具”,由虚拟数字人进行的表演应视作一种类似于“机械表演”的传播方式、实际上是记录或者再现了“中之人”的表演并通过视频、VR等技术手段进行传播(传统意义上的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随着技术和知识产权法律的发展,将来应当引入“数字表演”的概念,即利用数字技术记录、演绎并通过虚拟数字人再现“中之人”的表演的方式),因此,此种场景下,虚拟数字人亦不享有“表演者权”。

    综上,笔者认为,目前的场景模式下,虚拟数字人从形象、声音、交互内容以及创意的方面看,其可以构成知识产权的客体,例如著作权法意义上的IP。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虚拟数字人由于不具备独立人格而无法作为“权利人”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其不享有著作权以及与之相关的邻接权(例如本文讨论的“表演者权”)。

    但是,正如现实中的宇宙是无限的、人类对宇宙的探索也是无限的,元宇宙的发展也是无限的,人类对元宇宙以及元宇宙的重要元素——虚拟数字人的认识也是无限的。随着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飞速发展,具备深度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的虚拟数字人亦会大量出现在元宇宙视野中(例如清华大学计算机系知识工程实验室开发的虚拟学生“华智冰”),这类虚拟数字人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具备独立于人类的思想、意识、甚至具备某些独立行为能力和创造能力,从而脱离背后的“中之人”的操控,具备独立的“人格”,那么,现实世界的法律亦应当适应技术发展的需求、作出相应的调整。

    尤其是,本文讨论的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其本身就是通过法律的规定而创设的权利。历史已经证明,每一次技术的重大进步和发展,都会引起知识产权法的重大变革。将来,知识产权法律很有可能通过拟制法律人格的方式赋予虚拟数字人某些人格权,从而解决虚拟数字人权利保护的问题。

    未来已来,我们拭目以待。

    “未来,整个世界都将被数字化,一切都将在虚拟数字世界里有一个复制品,像是现实世界的一面镜子。”这是《失控》作者凯文·凯利在2019年的数博会上对未来二十年数字化世界的预测,在他的畅想中未来将是“永无止境的人、机器、自然三者的融合”。

    2021年随着元宇宙话题的热度爆炸式增长,元宇宙概念下的虚拟数字人也随之崛起。新闻、综艺、代言、演唱会、短剧、直播……在各个场景高频率出现的虚拟数字人吸引了数以亿计流量的关注、企业聚焦及资本追逐。在技术和需求的双向驱动下,虚拟数字人成为“元宇宙”中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也逐渐引起大众的讨论。

    01 虚拟数字人的界定及分类

    2020年12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发布的《2020年虚拟数字人发展白皮书》,将虚拟数字人界定为“具有数字化外形的虚拟人物”。

    与实体机器人不同,虚拟数字人依赖显示设备,虚拟数字人具有人的外观(具有特定的相貌、性别和性格等人物特征)、行为(具有用语言、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表达的能力)和思想(具有识别外界环境、并能与人交流互动的能力)三方面特征。

    2022年1月中国传媒大学媒体融合与传播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布《中国虚拟数字人影响力指数报告》,其中将虚拟数字人概括定义为存在于非物理世界中,通过计算机图形学、语音合成技术、深度学习、类脑科学、生物科技、计算科学等聚合科技创设,并具有“人”的外观、行为、甚至思想(价值观)的可交互的虚拟形象。

    由此可见,虚拟数字人的核心在于“拟人性”,即外观、行为和交互方面均具备“人”的特征;但其名字中的“数字”两字,又表明了其需要存在于显示设备之上,故区别于具备物理实体的机器人或仿生人。

    虚拟数字人的发展历史,是CG(Computer Graphics,计算机动画)、动作捕捉、NLP(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自然语言处理)、CV(Computer Vision,计算机视觉)、语音合成等技术的发展与集成史。

    2021年12月,专注于人工智能与前沿科技领域的产业服务平台“量子位”发布《虚拟数字人深度产业发展报告》,报告指出虚拟数字人具有NLP/CV/语音等多种技术共同成熟和高度拟人化等特点,同时该报告也将虚拟数字人进行了分类。

    在技术层面上,虚拟数字人可分为灵活的真人驱动型和基于深度学习的计算驱动型。而从交互层面而言,交互模块为扩展项,根据其有无,又可将数字人分为交互型数字人和非交互型数字人。非交互型虚拟数字人系统依据目标文本生成对应的人物语音及动画,并合成音视频呈现给用户。

    现阶段国内虚拟数字人主要是在具体的服务端发力,比如虚拟主播、虚拟客服、虚拟导购、虚拟讲解员、虚拟员工等,直观可见的是服务型虚拟人正成为影视、消费零售、金融、地产、物业、教育、文旅等行业标配,未来这一趋势将只增不减。

    当以上的虚拟数字人在进行直播、表演、新闻播报、广告代言等媒体活动时,其本身是否享有与自然人同等的表演者权、其产生的视听作品权利归属、其多主体协作与跨越虚实边界的改编应用和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等知识产权问题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本篇文章笔者将为大家分析虚拟数字人在表演活动中是否具有表演者权这一问题。

    02 虚拟数字人是否具有表演者权

    虚拟数字人从诞生开始,便仰赖于大量个人数据的填充,随着虚拟数字人的逼真度越来越高,一个问题也逐渐引发大家的思考——即虚拟数字人在广告片、直播以及现场演出等活动中出现时,是否存在表演者和表演者权利。

    首先,要明确虚拟数字人是否有表演者权,需厘清“表演者”的概念。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对“表演者”没有进行具体定义,根据《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即《罗马公约》)第3条规定,表演者特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特定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

    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款将表演者界定为“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而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则在《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中有详细规定: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可见,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通常将表演者的权利称为“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但本身并不是著作权。只有表演作品的人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表演者,才能享有邻接权之一的表演者权。其次,按照中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如果被“表演”的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从事“表演”活动的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表演者”,当然不能享有表演者权。

    明确表演者的范围后,需要依据虚拟数字人的类型进行分类讨论。如前文所述,虚拟数字人在不同层面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但是在确定虚拟数字人是否具有表演者权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应从虚拟数字人的表演是否有真人参与(计算驱动型和真人驱动型)这个角度进行分类讨论。

    计算驱动型的虚拟数字人本质上是预先通过AI技术训练得到人物模型,并通过文本驱动生成语音和对应动画,该种类型的虚拟数字人仅仅是人类智力的劳动成果,是一个“产物”,例如 “初音未来”,尽管在商业活动中囊括了“她”与真人同台表演,甚至是独立演唱会等。但“她”的本质是由数字建模技术完成,动作通过计算机后台操作完成;声音则由真人提供,经过语音合成软件处理完成。

    某种程度上,甚至“她”本身就是一个通过计算机技术创造出与人类形象接近的数字化形象,并赋予其特定的人物身份设定的虚拟人物,是一个“作品”,其自身并不具备自主意识和独立人格,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也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表演者”且不涉及享有表演者权利的授权,因此笔者认为计算驱动型的虚拟数字人并不享有表演者权。

    而真人驱动型的虚拟数字人,则是由真人来驱动数字人,通过动作捕捉采集系统将真人的表情、动作呈现在虚拟数字人形象上,从而与用户进行交互。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早期主要用于影视制作,目前也流行于虚拟偶像行业,用于帮助虚拟偶像完成直播等互动性强的活动,如“洛天依”、“柳夜熙”、“AYAYI”、“A-SOUL”等,而在该类虚拟偶像背后进行活动的真人则被称为“中之人”。

    在这一类虚拟数字人的表演模式下,如果虚拟数字人形象背后是由“中之人”驱动进行配音、唱歌、跳舞、演出,那么背后的“中之人”是否会因为其演唱歌曲、舞蹈动作和相关表演而享有表演者权?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是司法案例加以确认,但一般认为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背后进行控制的“中之人”如果基于个人对音乐、舞蹈作品的理解,通过肢体、表情等方式将作品内容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诠释和表达,并通过其驱动的虚拟数字人进行了模拟、演绎,则应认为“中之人”拥有表演者权,即“中之人”应享有公开披露其身份或配合参与表演活动、以及获得报酬等权利。

    笔者亦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虚拟数字人应视作“中之人”进行表达的“道具”,由虚拟数字人进行的表演应视作一种类似于“机械表演”的传播方式、实际上是记录或者再现了“中之人”的表演并通过视频、VR等技术手段进行传播(传统意义上的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随着技术和知识产权法律的发展,将来应当引入“数字表演”的概念,即利用数字技术记录、演绎并通过虚拟数字人再现“中之人”的表演的方式),因此,此种场景下,虚拟数字人亦不享有“表演者权”。

    综上,笔者认为,目前的场景模式下,虚拟数字人从形象、声音、交互内容以及创意的方面看,其可以构成知识产权的客体,例如著作权法意义上的IP。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虚拟数字人由于不具备独立人格而无法作为“权利人”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其不享有著作权以及与之相关的邻接权(例如本文讨论的“表演者权”)。

    但是,正如现实中的宇宙是无限的、人类对宇宙的探索也是无限的,元宇宙的发展也是无限的,人类对元宇宙以及元宇宙的重要元素——虚拟数字人的认识也是无限的。随着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飞速发展,具备深度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的虚拟数字人亦会大量出现在元宇宙视野中(例如清华大学计算机系知识工程实验室开发的虚拟学生“华智冰”),这类虚拟数字人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具备独立于人类的思想、意识、甚至具备某些独立行为能力和创造能力,从而脱离背后的“中之人”的操控,具备独立的“人格”,那么,现实世界的法律亦应当适应技术发展的需求、作出相应的调整。

    尤其是,本文讨论的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其本身就是通过法律的规定而创设的权利。历史已经证明,每一次技术的重大进步和发展,都会引起知识产权法的重大变革。将来,知识产权法律很有可能通过拟制法律人格的方式赋予虚拟数字人某些人格权,从而解决虚拟数字人权利保护的问题。

    未来已来,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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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发布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目标到2025年,“元宇宙”相关产业规模达到3500亿元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办发〔2022〕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培育“元宇宙”新赛道、促进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等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瞄准新赛道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上海市促进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4日

    上海市瞄准新赛道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

    为更好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发挥上海绿色低碳产业基础优势,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能源清洁化。进一步提升太阳能、风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核能、氢能等清洁能源的比重,拓展氨能等潜在替代能源利用。

    原料低碳化。加快石化化工和钢铁等重点行业低碳原料替代,石化行业提高天然气、轻烃、生物质等原料比例,钢铁行业提高废钢比,推进冶炼过程以氢代碳。

    材料功能化。推进材料轻量化、高强化、功能化,支撑新能源装备转换效率提升,推动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关键材料量产应用。

    过程高效化。推动电机、制冷、水泵、空压机等用能系统改造提升,优化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生产工艺,推进数据中心新技术应用。

    终端电气化。以电气化、智能化为导向,推动终端能源消费方式升级,提高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电气化水平。

    资源循环化。提升再生资源利用水平,推广以二氧化碳为原料的工艺技术,加大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城市废弃物协同处置力度。

    (二)主要目标

    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到2025年,绿色低碳产业规模突破5000亿元,基本形成2个千亿、5个百亿、若干个十亿级产业集群发展格局。

    创新能力稳步提升。围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力争培育10家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5家研发和检验检测验证平台,5家大型企业研究院和新型研发机构。一批前瞻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工艺水平显著提升。

    市场主体逐步壮大。推进“十百千”工程,培育10家以上绿色低碳龙头企业,100家以上核心企业和1000家以上特色企业,创建200家以上绿色制造示范单位。

    园区体系健全完善。围绕氢能、高端能源装备、低碳冶金、绿色材料、节能环保、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领域,力争打造5家特色产业园区,加快培育若干家特色园区或精品微园。

    二、绿色低碳产业培育行动

    (一)聚焦产业高端,领跑优势赛道

    1.前沿技术。支持企业持续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基础性研究,加大颠覆性生产工艺与替代产品创新力度。开展电力多元转换、人工光合作用、变革性二氧化碳利用、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等技术的研究。加快新一代核能技术、新型高效硅基光伏电池等超高效光伏/光热技术、深远海漂浮式风电场、潮汐能等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的突破。开展机械储能、电化学储能等的研究。

    2.高端装备。推动重型燃气轮机关键部件和服务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先进核能系统和自主核能设备攻关,形成三代、四代核电设备部件的稳定制造能力。推进风电驱动、叶片等核心部件攻关,加快风电模块化设计,形成成本竞争优势。探索发动机关键零部件、汽车、高端医疗设备等再制造业务,形成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再制造企业集聚优势。

    3.极致能效。推动重点用能行业技术装备创新和应用推广,电力行业加快复制推广超低煤耗发电技术;石化化工行业加强工艺余热、余压回收和能量梯级利用;推进数据中心利用液冷、人工智能运维等技术降低电源使用效率值(PUE)。推广磁悬浮制冷机、永磁空压机、高温高效热泵等高效设备。推动数字化改造升级,引导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推进能源领域工业软件开发。推广节能“一站式”综合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

    4.低碳冶金。支持企业攻坚富氢碳循环高炉、氢基竖炉等工艺。做强绿色精品钢,巩固高能效硅钢、核电用钢、高温合金等产品技术优势,突破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和电池用钢、高能效变压器核心软磁材料等技术。培育低碳冶金产业生态,形成以氢能、新材料、智慧制造工艺装备和循环经济等为主导的钢铁相关绿色低碳产业。

    (二)推动集群发展,拓宽并跑赛道

    5.新能源汽车。构建关键零部件技术和产品供给体系,加快动力电池关键技术突破,推进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集成化、高密度化、智能化发展。发挥新能源整车龙头企业拉动效应,吸引一批关键零部件“独角兽”企业。发展退役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建设本市动力电池全产业链溯源和管理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促进动力电池循环利用技术、工艺、装备、产业集聚发展。

    6.氢能产业。支持燃料电池重型卡车、公交客车、冷链物流车等多场景、多领域商业性示范应用,带动燃料电池系统、核心零部件等上游产业链发展。充分利用工业副产氢资源,在金山、宝山打造氢气主要供应基地;在临港、嘉定和青浦建设产业实践区,丰富应用场景;开展兆瓦级风力、光伏等新能源电解水制氢集成及应用示范,开展“氨—氢”绿色能源应用试点。突破高能效氢燃料电池系统、长寿命电堆、膜电极、质子交换膜等关键技术。推动高压供氢加氢设备、70兆帕储氢瓶等多重储运技术的应用。

    (三)拓展应用场景,抢占新兴赛道

    7.绿色材料。推动低成本大丝束碳纤维量产、T800级以上高强高模碳纤维工业化突破、碳纤维专用树脂技术攻关,探索碳纤维在新型碳芯节能导线、储氢容器等领域的应用。推广高温超导电缆,支持高温超导技术在核聚变等领域的应用。开展光催化在污染治理等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发展低碳化工,推进天然气和二氧化碳制备合成气、轻烃裂解技术的应用示范。

    8.碳交易和碳金融。依托全国碳交易系统,丰富市场交易主体,引入碳交易信用保证保险,建立碳普惠机制,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碳资产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碳交易标准规则体系。重点发展碳基金、碳债券、碳质押、碳保险等金融产品。鼓励发展重大节能低碳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产品,有序推进碳金融衍生品创新。

    (四)加强集成创新,实现弯道超车

    9.碳捕集及应用。推进新一代相变型二氧化碳捕集技术应用,突破溶剂损耗、再生热耗等关键指标,降低捕集成本。加快二氧化碳生物、化工、材料、矿化等转化技术研究,推进二氧化碳制碳纳米管等高值化学品的产业化试点,开展万吨级二氧化碳捕集及制甲醇示范。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应用场景向化工、钢铁等其他行业拓展,加快与储能、氢能等技术的集成发展。

    10.智能电网。加快布设新能源终端和智能电网设施,发挥新能源微电网、智慧减碳虚拟电厂等项目示范作用,推动光储直柔等智能电网应用。推进智能电网与分布式能源装备向高压化、智能化发展,开展大容量长寿命安全电池、固态电池等储能装置应用。做强智慧能源服务,推动光伏储能微电网技术、电池人工智能技术、锂电池储能系统、直流微电网系统的应用。

    三、特色园区升级行动

    (一)以集聚发展为目标,加快建设氢能示范实践区

    推进嘉定氢能港建设,形成关键零部件、系统、整车等产业集聚,建立氢燃料电池汽车计量测试国家级平台,构建氢燃料电池汽车全产业链,打造基础设施完善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生态。依托临港国际氢能谷,聚焦燃料电池整车、重型燃气轮机、航空发动机制造,加快制氢储氢加氢一体化站建设,开展电解水设备的产业化和先行先试,开展氢能在交通、能源、建筑等领域的综合利用试点示范。

    (二)以高端发展为动力,全面建设“临港动力之城”

    加快临港新片区全动力领域发展,打造航空、航天、汽车、海洋、能源“空天陆海能”动力集群。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布局,发展高端动力关键零部件及成套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维修服务等高附加值环节。加快核心装备产品研制,推进高性能航空发动机、重型燃气轮机等研发及产业化。

    (三)以创新发展为方向,加快建设“宝武(上海)碳中和产业园”

    依托相关企业、专业机构和产业联盟,聚焦富氢碳循环高炉、氢基竖炉等技术攻关,打造碳中和特色产业集聚先导示范,引进世界500强研发机构和业务板块,建立低碳减碳研发转化平台,吸引“专精特新”企业,引入多元化社会资本。

    (四)以低碳氢源+新材料为核心,加快建设“上海化工区绿色低碳示范园”

    在上海化工区形成多元化氢源供给模式,加大副产氢利用,开展沼气制氢,探索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解制氢。围绕打造上海国际化工新材料创新中心,加快轻质高强材料、新能源材料、氢气储运材料、燃料电池材料以及二氧化碳资源化技术的孵化和应用。推进天然气、轻烃代替煤和石油制化工原料应用,鼓励企业提高生物基、废物基原料比例。

    (五)以梯次推进为路径,培育建设若干个潜力园区

    布局一批潜力园区,加大培育提升力度,推动其成为特色园区或精品微园。碳捕集利用示范园开展新一代二氧化碳捕集等技术攻关,推动二氧化碳制碳纳米管及复合材料等示范。青浦氢能经济生态园构建氢能汽车产业链。临港再制造产业园发展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医疗器械、燃气轮机等装备再制造。长兴低碳创新产业园推动潮汐能发电技术研发、LNG船生产制造,发展绿色海洋装备和绿色交通产业。推动碳中和创新技术平台建设,发挥本市各类科创平台作用,加大产学研用合作力度,推进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四、产业生态完善行动

    (一)打造科技创新高地

    发挥高校院所原始创新作用,围绕共性技术、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加大科研攻关力度,打造碳捕集利用封存技术研究中心、低碳冶金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强产学研用合作,提高成果转化率。促进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挥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功能平台作用。

    (二)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协作和配套能力。支持企业深耕全国碳中和市场,以先进技术和专业服务提升市场占有率。打造一批绿色供应链,鼓励核心企业带动链上企业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建设一批检验、检测、评估和认证服务平台,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推进制订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构建上海绿色低碳标准体系。鼓励领军企业带动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共同开展标准化工作,探索组建产业链标准化联盟。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作

    市各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各园区落实产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保障项目实施要素供给。鼓励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在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标准制定、应用示范等方面加强合作。

    (二)加大相关政策支持力度

    构建支持本市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聚焦成果转化、场景应用和项目落地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开展先行先试。落实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政策,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土地等政策,充分利用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支持本市绿色低碳技术突破、产业发展和特色园区建设。

    (三)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绿色低碳产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形成分层次、多渠道的人才培养体系。引进具有国际化创新力和领导力的复合型人才,通过产业菁英高层次人才选拔,遴选一批领军人才和青年英才,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培养优秀创新人才方面的作用和优势,扩大行业队伍。

    (四)加深国际国内合作

    依托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与国内相关地区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合作。充分利用上海对外开放的窗口、桥梁优势,更好发挥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功能优势,强化在绿色技术创新、绿色金融、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五)加强绿色低碳引导

    以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碳博会等为契机,传播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通过专题论坛、技术展示、交流会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推广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促进绿色低碳消费。

    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

    为着力强化新赛道布局,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更好助力上海国际数字之都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分步推进。把握“元宇宙”虚实映射、虚实交互、虚实融合的演进规律,重点加强前沿技术突破、前瞻领域布局,推动产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

    集成创新、联动发展。把握“元宇宙”群智赋能、跨界融合的基本特征,发挥“元宇宙”的叠加、倍增、放大效应,带动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实现跳变和跃迁。

    价值引领、效果导向。把握“元宇宙”以虚促实、以虚强实的价值导向,立足提升实体经济生产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把握“元宇宙”需求牵引、市场驱动的发展逻辑,充分激发多元市场主体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共同营造良好发展生态。

    包容审慎、防范风险。把握“元宇宙”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治理要求,营造包容开放环境,建立相关规则体系,防范安全风险和行业乱象。

    (二)主要目标

    产业综合优势显著增强。到2025年,“元宇宙”相关产业规模达到3500亿元,带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规模超过15000亿元、电子信息制造业规模突破5500亿元。

    创新主体活力竞相迸发。培育10家以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头部企业和“链主企业”,打造100家以上掌握核心技术、高能级高成长的“专精特新”企业。

    示范赋能效应充分显现。围绕城市数字化转型,打造50个以上垂直场景融合赋能的创新示范应用,推出100个以上引领行业前沿的标杆性产品和服务。

    产业发展生态持续完善。推动建设各具特色的“元宇宙”产业园区,打造一批创新服务平台,加快“元宇宙”产业人才育引,优化生态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产业高地建设行动

    1.关键技术。突破关键前沿技术。聚焦空间计算、全息光场、五感提升、脑机接口等方向,突破人机交互瓶颈。加快微型有机发光显示(Micro-OLED)、微型发光显示(Micro-LED)等新型显示技术研发应用。聚焦光波导、光纤扫描等近眼显示技术和柔性、类肤等新材料,提升沉浸交互体验。提升计算平台效能,推动图形处理器(GPU)、专用集成电路(ASIC)、可编程逻辑阵列(FPGA)等计算芯片和RISC-V指令集架构芯片的研发。强化大尺寸图像压缩、实时图形渲染、资源动态调度等计算技术研发。加强算法创新与应用,加快对抗生成网络、超大规模预训练模型等技术在图形引擎、动态建模、数字孪生等领域的融合应用。

    2.基础设施。超前布局未来网络,加快推进“双千兆”网络建设,培育5G+、6G、卫星互联网、Wi-Fi 7、IPv6等未来网络生态。加大计算能力支撑力度,推动云边一体布局、算力自由调配、云端实时渲染的新型云计算和边缘计算平台发展,培育基于容器化、开发运维一体化等技术的云原生应用。加快发展人工智能即服务,依托大规模公共算力集群建设,全面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发展区块链应用,探索Web3.0技术研发和生态化发展,推动分布式存储、可信认证、隐私计算、智能合约等融合应用。

    3.交互终端。加快发展虚拟现实终端,支持虚拟现实一体机、PC虚拟现实设备等技术升级,面向娱乐社交、沉浸影音、教育培训等领域培育差异化终端产品。迭代升级增强现实终端,推动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终端向低功耗、小体积、大视角、可变景深方向发展,加强从底层到应用全链条布局,培育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消费级产品及行业级解决方案。着力突破全息显示及体感终端,支持浮空投影、裸眼3D、空间成像等全息显示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动体感设备向低成本、高性能演化。

    4.数字工具。发展关键基础软件,面向智能终端和云边协同设备,支持开发具备云端实时渲染、分布式内存计算、轻量级容器管理等功能的智能操作系统和中间件。突破数字生产工具,集中攻关三维图形图像引擎、数字建模、数字设计、数字人生成等“元宇宙”关键生产力工具,提升核心软件和行业平台供给能力。培育集成解决方案,围绕重点行业应用需求,着力发展城市信息模型、建筑信息建模、数字孪生、数字沙盘仿真等行业级解决方案。

    (二)数字业态升级行动

    5.虚实交互新商业。加快推动数字会展,鼓励打造云上展厅、数字化展厅,提供无边界、沉浸式展示服务,促进多人同屏互动、在线社区、语音和动作实时交互,提升展览展示的参与感、体验感。发展全景导览服务,鼓励场馆打造虚拟全场景导览应用,提升室内导航、商业导购、泊车寻车体验。创新线上购物体验,融合沉浸式、数字人等技术,提升直播带货、虚拟购物体验,拓宽线下商业运营模式。

    6.虚实交互新教育。建设虚拟课堂,围绕教学实训、数字教室、空中课堂、素质教育等教学场景,探索多点协作教学、远程互动教学、课后效果评价等融合应用。研发新型教学产品,支持基于教育数字基座,研发各类数字孪生校园、虚拟现实课堂、数字教师。赋能职业培训,鼓励面向医疗、生产、安防、运维、建筑等领域,以扩展现实技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仿真实践。

    7.虚实交互新文旅。开发元旅上海新模式,运用数字人讲解、增强现实导览等技术,围绕历史文化风貌区、博物馆、艺术馆、游乐园等地标性建筑和景点,拓展全景旅游等新模式。促进虚拟演艺赛事发展,引导全息投影、体感交互等技术与赛事、演唱会、音乐会等结合,打造沉浸式“云现场”,升级传统演艺赛事体验。

    8.虚实交互新娱乐。发展元游戏,支持运用云渲染、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研发制作可编程、再开发类游戏产品;着力培育一批品牌号召力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原创元游戏。培育元社交,鼓励发展具备实时互动、多人参与、沉浸体验的新型社交平台;支持虚拟形象、数字空间、数字创作等社交工具研发和产业化。赋能影音制作,鼓励运用虚拟实景搭建、特效实时渲染、空间声学仿真等技术,提升电影、电视、动漫、音乐等行业生产效率。

    (三)模式融合赋能行动

    9.虚实融合智能制造。打造数字孪生工厂,支持建设高精度、可交互的虚拟映射空间,对工业制造全环节进行建模仿真、沙盘推演,实现各环节协同和生产流程再造。推广生产协作工具,支持集成扩展现实、多维仿真等技术的虚拟生产协作平台在工业制造领域的应用,实现产品仿真设计、测试验证和优化、运维巡检、远程维修、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应用。

    10.虚实融合医疗健康。鼓励元诊疗,建设医疗三维辅助诊疗平台,优化术前规划与术中导航等解决方案;推广基于扩展现实的心理疾病“数字疗法”和沉浸式远程康复应用。赋能医学研究,支持运用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技术在视觉诊疗、近视防治等领域开展临床研究;鼓励结合微观三维成像、分子模拟等技术,在新药研制、病理研究等领域实现突破。

    11.虚实融合协同办公。培育无边界办公平台,鼓励运用虚拟化身、场景交互、空间渲染等技术研发虚拟办公平台,实现文档、设计、数据实时协同。发展元会议室,打造体验更真实、互动更便捷的数字办公新空间,满足不同场景混合办公需求。鼓励线上会议向多维化、场景化、规模化发展。

    12.虚实融合数字城市。建立城市数字沙盘,推进城市数字孪生体建设,加快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的全面连接和高度协同,提升城市治理科学性。强化风险应急管理,鼓励利用“元宇宙”技术对城市风险进行高精度动态模拟与实时持续监测,提升城市应急处置能力。提供智能化政务服务,建设虚拟综合办事大厅,开发场景式服务导航。打造数字人办事窗口,实现24小时在岗服务,提升办事体验。

    (四)创新生态培育行动

    13.创作者经济。加强IP培育与保护,做优做强动画动漫、影视影音、网络文学、潮流周边、游戏电竞等原创品牌,加强数字产品、数字创意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创作者群体,推动创作主体集聚,支持发展专业用户生产内容(PUGC)、职业生产内容(OGC)、多频道网络(MCN)等生产新模式。

    14.数据流通要素。培育数据产品和服务,壮大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数商”龙头企业,引育一批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数据交易主体和平台,深化公共数据开放,健全数据产业生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深化上海数据交易所建设,建立数据要素的价值体系和发现机制,构建数据定价、分配、监管等市场运行规则,推动数据要素有序流动。

    15.标准规则体系。加快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参与国内外标准制定,聚焦数据、接口、平台、代码,完善相关标准和连接协议,实现标准的通用性和一致性。完善行业规范,加强近眼显示、终端产品对健康影响的研究,完善检验检测标准;探索虚拟数字身份和价值体系构成,研究数字身份、数字资产的跨界流通。

    三、重点工程

    (一)“元宇宙”关键技术突破工程

    聚焦未来网络、智能硬件、终端系统级芯片、元器件、核心软件等重点方向,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和揭榜挂帅。鼓励在沪国家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形成一批具有引领性的基础理论成果。支持领军企业研制3D建模、计算机辅助设计、图形图像引擎等框架工具,以开源开放为导向,逐步扩大开发者群体。推进“东数西算”枢纽节点建设,打造一批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集群。

    (二)数字IP市场培育工程

    在上海数据交易所试点开设数字资产交易板块,培育健全数字资产要素市场,推动数字创意产业规范发展。逐步完善数字资产、数字艺术品、数字影视版权等合规交易机制,加强风险监管,探索数字人民币应用。探索建立多方参与、互联互通的数字创意联盟链体系。支持原创内容平台、交易平台及艺术家参与全球数字艺术品创制交易及国际标准制定。

    (三)工业“元宇宙”标杆示范工程

    聚焦航空、汽车、核电、生物医药等领域,培育一批市级“元宇宙+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场景。支持企业建设基于多维感知、实时逆向建模等技术的智能制造孪生平台。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同打造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研究工业领域“元宇宙”标准规则,推动数据、协议、规则统一,实现互联互通。

    (四)数字人全方位提升工程

    着力突破高速动态建模、人体驱动框架、高精度数字场景创建等关键技术,推动数字人的采集、制作流程逐步简单化、一体化、自动化。支持运用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等人工智能技术,改善人机智能交互体验。加强供需对接,促进数字人在数字营销、在线培训、电商直播、影音娱乐、服务咨询等多场景的应用。

    (五)数字孪生空间建设工程

    培育城市数字空间运营商,整合公共地理空间数据采集、运营、管理,逐步完成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孪生工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开展场景级、部件级城市数字空间运营。聚焦城市观光、医疗协作、教育共享、交通运输等领域,推动长三角区域合作开发跨空间、沉浸式应用。探索形成统一开放的数据接口、底层平台和连接标准,推动各类物联感知数据实时接入。

    (六)行业龙头企业引育工程

    聚焦关键技术、基础设施、智能终端、数字工具和集成应用等领域,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硬核”科技企业。着力吸引一批新型头部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沪发展。开放城市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集聚一批综合集成能力强、产业链上下游话语权大的“链主企业”。鼓励运用“元宇宙”技术,创新招商引资和投资服务模式。

    (七)产业创新载体培育工程

    在关键技术领先、行业应用丰富、领军企业集聚的区域,布局一批市级“元宇宙”产业创新园,升级一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加快推进园区周边交通设施、人才公寓、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等建设。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联合成立“元宇宙”行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及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本市高校发挥学科融合优势和科研引领作用,建设“元宇宙”技术应用研究中心。

    (八)数字空间风险治理工程

    加强未来网络、云边计算、智能交互终端及数字基础设施的内生安全,保障海量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强化“元宇宙”领域法治建设,在数字成瘾、内容安全、个人隐私等方面推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夯实“元宇宙”数字空间平台主体责任。打击违法违规活动,防范金融领域过度投机、恶意炒作等现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依托上海市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元宇宙”产业发展遇到的问题瓶颈,加大整体推进和综合协调力度,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成立“元宇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企业联系制度,加强“元宇宙”行业运行监测和统计分析。

    (二)加强资金保障

    发挥各类专项资金作用,加大对“元宇宙”关键技术、重点工程和产业发展的保障力度,依法依规综合利用投资补助、贴息等手段,支持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设立“元宇宙”新赛道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元宇宙”创新企业依法依规在境内外上市。

    (三)加快人才育引

    按照重点产业人才相关规定实施人才奖励,鼓励“元宇宙”相关高层次人才、技术人才、创作人才等在沪创业就业。用足用好应届毕业生落户以及外籍人才永久居留等政策,加大领军和青年人才引进力度。支持高校增设“元宇宙”关联学科,推进产学研用主体联合开展技能培训。

    (四)打响品牌特色

    加大对创新企业、产品、服务、平台及标杆应用的总结宣传力度,提高上海“元宇宙”相关品牌知名度。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购物节等平台,加大“元宇宙”产品和服务的全球推介力度。鼓励本市企业、行业组织等积极筹划、参与国内外“元宇宙”论坛会议。

    (五)推进开放合作

    聚焦软件、人工智能等“元宇宙”相关领域,打造一批自主可控的开源社区和开源产品。加强国际交流,鼓励“元宇宙”相关的国际组织、产业联盟等机构落沪。整合利用国际研发资源,引导“元宇宙”领军企业在本市国际创新资源高度密集的地区设立研发机构。

    上海市促进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

    为全力培育上海产业高端转型新动能,促进智能终端产业带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以品牌塑造强动能。突出品牌的关键作用,充分发挥现有优势品牌的影响力,实现外延式发展。加大对新品牌的培育扶持力度,打造代表“上海制造”水平、家喻户晓的智能终端品牌。

    以体系构建优动能。抓住智能终端互联互通、高度融合的发展趋势,构建更有韧性的产业体系,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协同,促进跨领域融通。不断完善产业生态体系,优化供给模式和发展动能。

    以创新引领新动能。充分发挥上海在上游核心环节和研发设计能力方面的优势,汇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有效衔接,引领智能终端产业发展。

    以市场牵引主动能。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应用场景为切入点,瞄准新市场、新业态、新服务、新需求,打造市场接受度高、市场空间大、市场竞争力强的智能终端产品。

    (二)主要目标

    产业规模稳步增长。到2025年,上海智能终端产业规模突破7000亿元,营收千亿级企业不少于2家、百亿级企业不少于5家、十亿级企业不少于20家。新增智能工厂不少于200家,实现整车企业100%达到智能工厂水平。其中,智能网联汽车产值超过5000亿元,具备先进智能网联功能的新车产量占比超50%。培育千亿级智能家居、智能穿戴、虚拟现实等电子终端产业、百亿级智能机器人产业。

    爆款终端不断涌现。重点打造10款以上爆款智能网联汽车,打造10个以上商用智能网联汽车标杆应用场景。在交通、环卫、物流、养老、医疗、教育、工业、家政、商贸、娱乐等10大应用场景涌现不少于100款智能终端产品。

    品牌能力持续提升。培育50家以上“链主企业”“隐形冠军”“小巨人”“专精特新”等企业。着力提升品牌附加值,塑造10个以上具有标识度的终端品牌。

    核心技术加快突破。推动核心芯片、基础软件等关键技术创新突破,加快智能驾驶、智能网联、智能座舱等终端系统技术产业化。

    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在浦东、嘉定、松江、奉贤、临港等重点区域打造5个以上智能终端特色园区或精品微园,培育3个以上智能网联汽车应用落地示范区域。

    二、主要任务

    (一)智能网联汽车

    1.消费终端爆款打造行动。支持传统车企、造车新势力和科技公司紧抓新一代消费者需求趋势,集聚前沿尖端技术,将智能网联汽车打造为新型智能终端产品,提升消费者驾乘体验。打造集安全出行、智慧生活、移动办公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网联汽车终端,提升智能驾驶水平。实现语音交互、远程控制等功能,推动车辆与智能终端在车内无缝接入、在车外互联互通。依托即时通讯和虚拟现实功能,实现远程移动办公。推动品牌策划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用户为中心”转变,塑造具有上海标识度的品牌。创新宣传渠道,利用新媒介实现终端直连用户,联动新媒体开展跨界传播。优化品牌运营,建设具有标识度的体验和交付中心,举办用户深度参与的活动,增强品牌吸引力和认同感。

    2.商用终端加速落地行动。紧扣商业化应用需求,明确各场景下低速功能型无人终端的产品定义和技术要求,加快培育配送、清扫、转运等细分领域龙头企业。支持打造无人出租车、智能公交、智能重卡等智能网联商用终端,推动自动驾驶等智能化系统加快向车规级、量产化靠拢。加快拓展智能网联汽车典型测试与应用场景,推动测试道路向区域化联通。支持开展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和城市智慧车列等应用;推动智能重卡加快商业化落地,推动从“减人化”向“无人化”运行方式转变;加快智能公交落地,在特定区域推广无人接驳、无人环卫等应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无人化”和商业化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按照从易到难、从普通道路到高快速路、从测试示范到商业运营的分级路径,根据不同场景明确各类终端的管理措施。加强联网通信终端进网许可和身份管理,探索新型售后、保险和回收等规定,推进智能网联商用终端加速落地。

    3.车联网培育行动。围绕智能驾驶、智能网联和智能座舱核心系统,构建新型产业链体系。推动智能驾驶系统迭代升级,培育全栈解决方案提供商,扩大智能驾驶覆盖场景;加强智能网联系统研发,开展车路协同技术落地验证,加快推动车联网在量产车型的搭载应用;加快智能座舱集成研发,推动座舱与内容提供商融合发展,打造一体化的智能座舱。大力发展终端部件,重点攻关激光雷达、中央域控制器等环境感知、智能决策核心零部件,加快实施产业化配套;推动车载计算平台和人工智能芯片的规模化应用;提高线控驱动和制动集成水平,加快形成规模化控制器量产能力。围绕智能网联“人—车—路—云”系统协同需求,布设一批具备环境状态检测、交通参与者识别、交通流量监控等功能的新型智能化道路基础设施,建成一批智慧交通示范道路;开展新一代车用无线通信网络应用试点,推动企业建设5G车联网通信环境。

    4.协同产业生态建设行动。基于整车集成和软件平台的纽带,推动整车企业与科技公司、社交平台等开展合作,带动集成电路、软件、通信等产业协同发展,培育智慧出行、数据服务等新业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终端与智慧旅游、智慧商务等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定位互补、要素集聚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浦东重点发展车联网、车载操作系统和车用芯片等,打造核心部件产业发展高地;嘉定打造集智能网联汽车整车研发、制造、应用、检测、认证于一体的综合示范区;临港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智能网联汽车制造和出口基地。加快建设车联网信息安全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第三方机构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检测认证能力;搭建产业交流、合作与展示平台,举办终端产品发布、应用启动等活动,促进人才与产业集聚。

    5.数字工具终端赋能行动。构建贯通用户个性化定制、研发、生产、交付、维护、回收的面向产品的数字一体化平台,激发用户参与产品个性化定制,推动线上营销与线下体验中心协同联动。加快建立数字化出行服务平台,打通整车终端与应用场景数据互联,开展商业模式创新。以整车终端智能制造为牵引,加快“一厂一案”智能工厂建设,力争实现整车企业100%达到智能工厂的水平。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智能网联汽车终端生产环节的深度应用,推广智能机器人和数字孪生技术在终端研发、制造、集成等环节的应用。加强终端制造企业与产业链各环节紧密协同,带动终端产业同步提升智能制造能级,促进生产、质量控制和运营管理系统全面互联互通,实现终端产品生产方式向智能化转变。

    6.龙头企业打造行动。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薄弱环节,加大对龙头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打造总部经济集聚优势,投放最新终端产品,落地大型应用项目,加快扩大研发团队和应用规模,带动智能网联汽车系统集成和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培育。推动传统企业转型,支持传统车企加快智能化战略转型,打响自主品牌,实现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板块独立运作,构建新型供应体系和营销网络。推动传统零部件企业提升智能系统、部件研发制造能力,适时投资或并购创新型新兴企业,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升自主技术水平。大力吸引造车新势力和科技公司在沪布局,探索与整车企业合作生产,鼓励与营运主体合作应用。重点扶持细分市场优秀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通过专项政策支持,引导创新要素和各类社会资本关注,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科创板上市。

    (二)智能机器人

    7.推进核心技术突破。围绕运动、感知、控制三大系统,组织核心部件攻关项目,突破高性能电机、减速器、控制器等硬件系统,攻关云端大脑、知识引擎、自主学习、人机交互等软件技术。瞄准智能云端系统、芯片、智能传感器等领域,抢占智能机器人产业高地。

    8.提升工业智能化水平。支持工业机器人品牌发展壮大,发展应用于加工、装配、焊接、打磨等场景的高精度工业机器人,突破具备柔性交互特征的6轴及以上协作机器人与自适应机器人技术,全面覆盖汽车、航空航天、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行业。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助力经济数字化转型。

    9.拓展服务应用场景。聚焦清洁、医疗、配送、生活等重点方向,加速服务机器人规模化应用,培育系统集成商,推广“服务租赁+系统集成”商业模式。围绕医疗、清洁、康复等领域,发布标杆示范场景目录与体验手册,开展供需对接。

    10.优化行业标准生态。发挥第三方机构和行业组织力量,联合企业开展标准制定。举办服务机器人创新发展大会等活动,建设上海市智能机器人展示中心。促进长三角产业链协同,进一步优化区域创新布局和协同创新生态。

    (三)虚拟现实交互终端

    11.提升虚拟现实硬件成熟度。围绕近眼显示、感知交互、网络传输、渲染处理等关键技术,综合提升终端功耗、便携程度、计算能力等指标,推进近眼显示屏、感知交互设备、开发工具等重点环节实现突破。

    12.推进产业应用生态创新。积极推进虚拟现实交互终端在游戏娱乐、互动社交、教育培训、工业检测、远程医疗等场景的应用,鼓励企业强化“虚拟现实+”赋能能力,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支持企业通过建设新型算力基础设施,打造内容制作与分发平台,进一步丰富内容,带动终端需求。

    (四)智能家居终端

    13.丰富家居单品供给。支持企业围绕智能家电领域,发展智能音箱、智能厨电等产品,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围绕智能安防领域,发展智能门锁等产品,满足居家安全需要;围绕智能照明领域,发展智能灯泡等产品,提高居住舒适度。

    14.打造终端融合生态。鼓励企业与成熟平台开展生态合作,探索建立统一平台体系和认证模式,实现互联互通、相互调用,打造以用户为中心的全场景智能服务。

    (五)智能穿戴终端

    15.发展“银发经济”穿戴产品。支持企业围绕居家养老需求,发展适老化智能穿戴设备,支持一键呼叫、一键挂号、一键叫车等适老应用;围绕社区养老需求,发展医疗级穿戴设备以及适老化智能运动器械;围绕机构养老需求,发展适用于日常看护的智能穿戴设备。

    16.发展“健康经济”穿戴产品。支持企业围绕跑步、骑行、健身等各类运动需求,发展多样化、便携度高的智能穿戴产品,重点推进智能手环、智能手表、运动相机、智能服饰、运动腰带等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

    (六)信创终端

    17.推动信创产品突破发展。依托国产中央处理器(CPU)优势,围绕松江信创产业园等产业集群,支持企业面向金融、医疗等领域,重点发展应用于边缘计算、数据中心等领域的服务器及个人电脑产品,打造市场接受度高、品牌竞争力强、性能指标优的产品体系。

    (七)软硬件基础支撑体系

    18.提升核心芯片支撑能力。加快手机处理器芯片、高性能中央处理器(CPU)芯片、车规级微控制单位(MCU)芯片等高端芯片技术突破,提升先进工艺和特色工艺晶圆制造能力。

    19.提升关键部件技术能力。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三电”“三智”等核心部件突破,发展5G通信模组、光学模组等部件,加快微型有机发光显示(Micro-OLED)、微型发光显示(Micro-LED)等新型显示技术研发应用,推进生物体征、环境感知、图像获取等智能传感器发展。

    20.加快布局基础软件。推进操作系统、分布式数据库和中间件等基础软件发展。聚焦指令集、内核架构等关键技术提升产品能级。积极推进云原生、多源异构数据处理等前沿技术攻关。

    21.加快布局行业软件。发展面向汽车、工控领域的实时操作系统,实现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辅助分析(CAE)、辅助制造(CAM)等关键环节突破。强化系统可靠性与安全性,形成面向场景化、数字化、智能化三层架构的行业软件新供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本市智能终端产业发展协同机制,成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专班。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全市智能终端产业的统筹推进和规划布局,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各区政府结合区域特点,保障项目实施要素供给,形成市、区合力推动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资金支持

    统筹利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等专项资金,聚焦支持优质项目、重点技术、重要平台、应用示范等领域。引导各类政府基金和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上市步伐。

    (三)完善法规标准

    加快推动在智能网联汽车无人化、商业化落地等领域探索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明确相关程序、路径、监管和责任。聚焦关键技术,加快制定相关标准,并推动在长三角互证互认,为国家标准制定提供先行先试经验,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复制推广。

    (四)建设人才队伍

    面向全球吸引领军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针对智能终端综合集成、软硬融合的特点,鼓励高校、企业开展复合型人才培育。按照规定实施人才奖励,打造创新创业、安居乐业、蓬勃兴业的智能终端人才高地。

    (五)营造发展环境

    支持有条件的区设立智能终端产业园,保障发展空间需求。定期召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会和论坛,搭建开放合作的交流平台。加强长三角区域内的协同发展,促进产业链互联互通互补。

    (六)促进消费需求

    借助城市数字化转型机遇,加强各领域对智能终端的应用。加大政府采购对智能终端的支持力度,鼓励国有企业带头使用智能终端产品,在商业中心建设体验店,激发消费需求潜力,形成以应用促终端、以体验促终端的发展局面。

    (七)加强安全监管

    完善全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立一体化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态势监测系统。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等评估能力和测试场地建设,探索数据跨境传输。加强智能终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推动提升系统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能力,切实保障用户隐私。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办发〔2022〕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培育“元宇宙”新赛道、促进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等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瞄准新赛道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上海市促进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4日

    上海市瞄准新赛道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

    为更好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发挥上海绿色低碳产业基础优势,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能源清洁化。进一步提升太阳能、风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核能、氢能等清洁能源的比重,拓展氨能等潜在替代能源利用。

    原料低碳化。加快石化化工和钢铁等重点行业低碳原料替代,石化行业提高天然气、轻烃、生物质等原料比例,钢铁行业提高废钢比,推进冶炼过程以氢代碳。

    材料功能化。推进材料轻量化、高强化、功能化,支撑新能源装备转换效率提升,推动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关键材料量产应用。

    过程高效化。推动电机、制冷、水泵、空压机等用能系统改造提升,优化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生产工艺,推进数据中心新技术应用。

    终端电气化。以电气化、智能化为导向,推动终端能源消费方式升级,提高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电气化水平。

    资源循环化。提升再生资源利用水平,推广以二氧化碳为原料的工艺技术,加大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城市废弃物协同处置力度。

    (二)主要目标

    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到2025年,绿色低碳产业规模突破5000亿元,基本形成2个千亿、5个百亿、若干个十亿级产业集群发展格局。

    创新能力稳步提升。围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力争培育10家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5家研发和检验检测验证平台,5家大型企业研究院和新型研发机构。一批前瞻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工艺水平显著提升。

    市场主体逐步壮大。推进“十百千”工程,培育10家以上绿色低碳龙头企业,100家以上核心企业和1000家以上特色企业,创建200家以上绿色制造示范单位。

    园区体系健全完善。围绕氢能、高端能源装备、低碳冶金、绿色材料、节能环保、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领域,力争打造5家特色产业园区,加快培育若干家特色园区或精品微园。

    二、绿色低碳产业培育行动

    (一)聚焦产业高端,领跑优势赛道

    1.前沿技术。支持企业持续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基础性研究,加大颠覆性生产工艺与替代产品创新力度。开展电力多元转换、人工光合作用、变革性二氧化碳利用、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等技术的研究。加快新一代核能技术、新型高效硅基光伏电池等超高效光伏/光热技术、深远海漂浮式风电场、潮汐能等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的突破。开展机械储能、电化学储能等的研究。

    2.高端装备。推动重型燃气轮机关键部件和服务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先进核能系统和自主核能设备攻关,形成三代、四代核电设备部件的稳定制造能力。推进风电驱动、叶片等核心部件攻关,加快风电模块化设计,形成成本竞争优势。探索发动机关键零部件、汽车、高端医疗设备等再制造业务,形成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再制造企业集聚优势。

    3.极致能效。推动重点用能行业技术装备创新和应用推广,电力行业加快复制推广超低煤耗发电技术;石化化工行业加强工艺余热、余压回收和能量梯级利用;推进数据中心利用液冷、人工智能运维等技术降低电源使用效率值(PUE)。推广磁悬浮制冷机、永磁空压机、高温高效热泵等高效设备。推动数字化改造升级,引导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推进能源领域工业软件开发。推广节能“一站式”综合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

    4.低碳冶金。支持企业攻坚富氢碳循环高炉、氢基竖炉等工艺。做强绿色精品钢,巩固高能效硅钢、核电用钢、高温合金等产品技术优势,突破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和电池用钢、高能效变压器核心软磁材料等技术。培育低碳冶金产业生态,形成以氢能、新材料、智慧制造工艺装备和循环经济等为主导的钢铁相关绿色低碳产业。

    (二)推动集群发展,拓宽并跑赛道

    5.新能源汽车。构建关键零部件技术和产品供给体系,加快动力电池关键技术突破,推进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集成化、高密度化、智能化发展。发挥新能源整车龙头企业拉动效应,吸引一批关键零部件“独角兽”企业。发展退役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建设本市动力电池全产业链溯源和管理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促进动力电池循环利用技术、工艺、装备、产业集聚发展。

    6.氢能产业。支持燃料电池重型卡车、公交客车、冷链物流车等多场景、多领域商业性示范应用,带动燃料电池系统、核心零部件等上游产业链发展。充分利用工业副产氢资源,在金山、宝山打造氢气主要供应基地;在临港、嘉定和青浦建设产业实践区,丰富应用场景;开展兆瓦级风力、光伏等新能源电解水制氢集成及应用示范,开展“氨—氢”绿色能源应用试点。突破高能效氢燃料电池系统、长寿命电堆、膜电极、质子交换膜等关键技术。推动高压供氢加氢设备、70兆帕储氢瓶等多重储运技术的应用。

    (三)拓展应用场景,抢占新兴赛道

    7.绿色材料。推动低成本大丝束碳纤维量产、T800级以上高强高模碳纤维工业化突破、碳纤维专用树脂技术攻关,探索碳纤维在新型碳芯节能导线、储氢容器等领域的应用。推广高温超导电缆,支持高温超导技术在核聚变等领域的应用。开展光催化在污染治理等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发展低碳化工,推进天然气和二氧化碳制备合成气、轻烃裂解技术的应用示范。

    8.碳交易和碳金融。依托全国碳交易系统,丰富市场交易主体,引入碳交易信用保证保险,建立碳普惠机制,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碳资产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碳交易标准规则体系。重点发展碳基金、碳债券、碳质押、碳保险等金融产品。鼓励发展重大节能低碳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产品,有序推进碳金融衍生品创新。

    (四)加强集成创新,实现弯道超车

    9.碳捕集及应用。推进新一代相变型二氧化碳捕集技术应用,突破溶剂损耗、再生热耗等关键指标,降低捕集成本。加快二氧化碳生物、化工、材料、矿化等转化技术研究,推进二氧化碳制碳纳米管等高值化学品的产业化试点,开展万吨级二氧化碳捕集及制甲醇示范。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应用场景向化工、钢铁等其他行业拓展,加快与储能、氢能等技术的集成发展。

    10.智能电网。加快布设新能源终端和智能电网设施,发挥新能源微电网、智慧减碳虚拟电厂等项目示范作用,推动光储直柔等智能电网应用。推进智能电网与分布式能源装备向高压化、智能化发展,开展大容量长寿命安全电池、固态电池等储能装置应用。做强智慧能源服务,推动光伏储能微电网技术、电池人工智能技术、锂电池储能系统、直流微电网系统的应用。

    三、特色园区升级行动

    (一)以集聚发展为目标,加快建设氢能示范实践区

    推进嘉定氢能港建设,形成关键零部件、系统、整车等产业集聚,建立氢燃料电池汽车计量测试国家级平台,构建氢燃料电池汽车全产业链,打造基础设施完善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生态。依托临港国际氢能谷,聚焦燃料电池整车、重型燃气轮机、航空发动机制造,加快制氢储氢加氢一体化站建设,开展电解水设备的产业化和先行先试,开展氢能在交通、能源、建筑等领域的综合利用试点示范。

    (二)以高端发展为动力,全面建设“临港动力之城”

    加快临港新片区全动力领域发展,打造航空、航天、汽车、海洋、能源“空天陆海能”动力集群。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布局,发展高端动力关键零部件及成套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维修服务等高附加值环节。加快核心装备产品研制,推进高性能航空发动机、重型燃气轮机等研发及产业化。

    (三)以创新发展为方向,加快建设“宝武(上海)碳中和产业园”

    依托相关企业、专业机构和产业联盟,聚焦富氢碳循环高炉、氢基竖炉等技术攻关,打造碳中和特色产业集聚先导示范,引进世界500强研发机构和业务板块,建立低碳减碳研发转化平台,吸引“专精特新”企业,引入多元化社会资本。

    (四)以低碳氢源+新材料为核心,加快建设“上海化工区绿色低碳示范园”

    在上海化工区形成多元化氢源供给模式,加大副产氢利用,开展沼气制氢,探索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解制氢。围绕打造上海国际化工新材料创新中心,加快轻质高强材料、新能源材料、氢气储运材料、燃料电池材料以及二氧化碳资源化技术的孵化和应用。推进天然气、轻烃代替煤和石油制化工原料应用,鼓励企业提高生物基、废物基原料比例。

    (五)以梯次推进为路径,培育建设若干个潜力园区

    布局一批潜力园区,加大培育提升力度,推动其成为特色园区或精品微园。碳捕集利用示范园开展新一代二氧化碳捕集等技术攻关,推动二氧化碳制碳纳米管及复合材料等示范。青浦氢能经济生态园构建氢能汽车产业链。临港再制造产业园发展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医疗器械、燃气轮机等装备再制造。长兴低碳创新产业园推动潮汐能发电技术研发、LNG船生产制造,发展绿色海洋装备和绿色交通产业。推动碳中和创新技术平台建设,发挥本市各类科创平台作用,加大产学研用合作力度,推进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四、产业生态完善行动

    (一)打造科技创新高地

    发挥高校院所原始创新作用,围绕共性技术、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加大科研攻关力度,打造碳捕集利用封存技术研究中心、低碳冶金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强产学研用合作,提高成果转化率。促进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挥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功能平台作用。

    (二)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协作和配套能力。支持企业深耕全国碳中和市场,以先进技术和专业服务提升市场占有率。打造一批绿色供应链,鼓励核心企业带动链上企业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建设一批检验、检测、评估和认证服务平台,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推进制订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构建上海绿色低碳标准体系。鼓励领军企业带动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共同开展标准化工作,探索组建产业链标准化联盟。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作

    市各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各园区落实产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保障项目实施要素供给。鼓励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在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标准制定、应用示范等方面加强合作。

    (二)加大相关政策支持力度

    构建支持本市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聚焦成果转化、场景应用和项目落地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开展先行先试。落实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政策,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土地等政策,充分利用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支持本市绿色低碳技术突破、产业发展和特色园区建设。

    (三)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绿色低碳产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形成分层次、多渠道的人才培养体系。引进具有国际化创新力和领导力的复合型人才,通过产业菁英高层次人才选拔,遴选一批领军人才和青年英才,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培养优秀创新人才方面的作用和优势,扩大行业队伍。

    (四)加深国际国内合作

    依托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与国内相关地区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合作。充分利用上海对外开放的窗口、桥梁优势,更好发挥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功能优势,强化在绿色技术创新、绿色金融、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五)加强绿色低碳引导

    以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碳博会等为契机,传播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通过专题论坛、技术展示、交流会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推广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促进绿色低碳消费。

    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

    为着力强化新赛道布局,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更好助力上海国际数字之都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分步推进。把握“元宇宙”虚实映射、虚实交互、虚实融合的演进规律,重点加强前沿技术突破、前瞻领域布局,推动产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

    集成创新、联动发展。把握“元宇宙”群智赋能、跨界融合的基本特征,发挥“元宇宙”的叠加、倍增、放大效应,带动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实现跳变和跃迁。

    价值引领、效果导向。把握“元宇宙”以虚促实、以虚强实的价值导向,立足提升实体经济生产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把握“元宇宙”需求牵引、市场驱动的发展逻辑,充分激发多元市场主体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共同营造良好发展生态。

    包容审慎、防范风险。把握“元宇宙”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治理要求,营造包容开放环境,建立相关规则体系,防范安全风险和行业乱象。

    (二)主要目标

    产业综合优势显著增强。到2025年,“元宇宙”相关产业规模达到3500亿元,带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规模超过15000亿元、电子信息制造业规模突破5500亿元。

    创新主体活力竞相迸发。培育10家以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头部企业和“链主企业”,打造100家以上掌握核心技术、高能级高成长的“专精特新”企业。

    示范赋能效应充分显现。围绕城市数字化转型,打造50个以上垂直场景融合赋能的创新示范应用,推出100个以上引领行业前沿的标杆性产品和服务。

    产业发展生态持续完善。推动建设各具特色的“元宇宙”产业园区,打造一批创新服务平台,加快“元宇宙”产业人才育引,优化生态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产业高地建设行动

    1.关键技术。突破关键前沿技术。聚焦空间计算、全息光场、五感提升、脑机接口等方向,突破人机交互瓶颈。加快微型有机发光显示(Micro-OLED)、微型发光显示(Micro-LED)等新型显示技术研发应用。聚焦光波导、光纤扫描等近眼显示技术和柔性、类肤等新材料,提升沉浸交互体验。提升计算平台效能,推动图形处理器(GPU)、专用集成电路(ASIC)、可编程逻辑阵列(FPGA)等计算芯片和RISC-V指令集架构芯片的研发。强化大尺寸图像压缩、实时图形渲染、资源动态调度等计算技术研发。加强算法创新与应用,加快对抗生成网络、超大规模预训练模型等技术在图形引擎、动态建模、数字孪生等领域的融合应用。

    2.基础设施。超前布局未来网络,加快推进“双千兆”网络建设,培育5G+、6G、卫星互联网、Wi-Fi 7、IPv6等未来网络生态。加大计算能力支撑力度,推动云边一体布局、算力自由调配、云端实时渲染的新型云计算和边缘计算平台发展,培育基于容器化、开发运维一体化等技术的云原生应用。加快发展人工智能即服务,依托大规模公共算力集群建设,全面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发展区块链应用,探索Web3.0技术研发和生态化发展,推动分布式存储、可信认证、隐私计算、智能合约等融合应用。

    3.交互终端。加快发展虚拟现实终端,支持虚拟现实一体机、PC虚拟现实设备等技术升级,面向娱乐社交、沉浸影音、教育培训等领域培育差异化终端产品。迭代升级增强现实终端,推动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终端向低功耗、小体积、大视角、可变景深方向发展,加强从底层到应用全链条布局,培育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消费级产品及行业级解决方案。着力突破全息显示及体感终端,支持浮空投影、裸眼3D、空间成像等全息显示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动体感设备向低成本、高性能演化。

    4.数字工具。发展关键基础软件,面向智能终端和云边协同设备,支持开发具备云端实时渲染、分布式内存计算、轻量级容器管理等功能的智能操作系统和中间件。突破数字生产工具,集中攻关三维图形图像引擎、数字建模、数字设计、数字人生成等“元宇宙”关键生产力工具,提升核心软件和行业平台供给能力。培育集成解决方案,围绕重点行业应用需求,着力发展城市信息模型、建筑信息建模、数字孪生、数字沙盘仿真等行业级解决方案。

    (二)数字业态升级行动

    5.虚实交互新商业。加快推动数字会展,鼓励打造云上展厅、数字化展厅,提供无边界、沉浸式展示服务,促进多人同屏互动、在线社区、语音和动作实时交互,提升展览展示的参与感、体验感。发展全景导览服务,鼓励场馆打造虚拟全场景导览应用,提升室内导航、商业导购、泊车寻车体验。创新线上购物体验,融合沉浸式、数字人等技术,提升直播带货、虚拟购物体验,拓宽线下商业运营模式。

    6.虚实交互新教育。建设虚拟课堂,围绕教学实训、数字教室、空中课堂、素质教育等教学场景,探索多点协作教学、远程互动教学、课后效果评价等融合应用。研发新型教学产品,支持基于教育数字基座,研发各类数字孪生校园、虚拟现实课堂、数字教师。赋能职业培训,鼓励面向医疗、生产、安防、运维、建筑等领域,以扩展现实技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仿真实践。

    7.虚实交互新文旅。开发元旅上海新模式,运用数字人讲解、增强现实导览等技术,围绕历史文化风貌区、博物馆、艺术馆、游乐园等地标性建筑和景点,拓展全景旅游等新模式。促进虚拟演艺赛事发展,引导全息投影、体感交互等技术与赛事、演唱会、音乐会等结合,打造沉浸式“云现场”,升级传统演艺赛事体验。

    8.虚实交互新娱乐。发展元游戏,支持运用云渲染、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研发制作可编程、再开发类游戏产品;着力培育一批品牌号召力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原创元游戏。培育元社交,鼓励发展具备实时互动、多人参与、沉浸体验的新型社交平台;支持虚拟形象、数字空间、数字创作等社交工具研发和产业化。赋能影音制作,鼓励运用虚拟实景搭建、特效实时渲染、空间声学仿真等技术,提升电影、电视、动漫、音乐等行业生产效率。

    (三)模式融合赋能行动

    9.虚实融合智能制造。打造数字孪生工厂,支持建设高精度、可交互的虚拟映射空间,对工业制造全环节进行建模仿真、沙盘推演,实现各环节协同和生产流程再造。推广生产协作工具,支持集成扩展现实、多维仿真等技术的虚拟生产协作平台在工业制造领域的应用,实现产品仿真设计、测试验证和优化、运维巡检、远程维修、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应用。

    10.虚实融合医疗健康。鼓励元诊疗,建设医疗三维辅助诊疗平台,优化术前规划与术中导航等解决方案;推广基于扩展现实的心理疾病“数字疗法”和沉浸式远程康复应用。赋能医学研究,支持运用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技术在视觉诊疗、近视防治等领域开展临床研究;鼓励结合微观三维成像、分子模拟等技术,在新药研制、病理研究等领域实现突破。

    11.虚实融合协同办公。培育无边界办公平台,鼓励运用虚拟化身、场景交互、空间渲染等技术研发虚拟办公平台,实现文档、设计、数据实时协同。发展元会议室,打造体验更真实、互动更便捷的数字办公新空间,满足不同场景混合办公需求。鼓励线上会议向多维化、场景化、规模化发展。

    12.虚实融合数字城市。建立城市数字沙盘,推进城市数字孪生体建设,加快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的全面连接和高度协同,提升城市治理科学性。强化风险应急管理,鼓励利用“元宇宙”技术对城市风险进行高精度动态模拟与实时持续监测,提升城市应急处置能力。提供智能化政务服务,建设虚拟综合办事大厅,开发场景式服务导航。打造数字人办事窗口,实现24小时在岗服务,提升办事体验。

    (四)创新生态培育行动

    13.创作者经济。加强IP培育与保护,做优做强动画动漫、影视影音、网络文学、潮流周边、游戏电竞等原创品牌,加强数字产品、数字创意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创作者群体,推动创作主体集聚,支持发展专业用户生产内容(PUGC)、职业生产内容(OGC)、多频道网络(MCN)等生产新模式。

    14.数据流通要素。培育数据产品和服务,壮大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数商”龙头企业,引育一批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数据交易主体和平台,深化公共数据开放,健全数据产业生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深化上海数据交易所建设,建立数据要素的价值体系和发现机制,构建数据定价、分配、监管等市场运行规则,推动数据要素有序流动。

    15.标准规则体系。加快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参与国内外标准制定,聚焦数据、接口、平台、代码,完善相关标准和连接协议,实现标准的通用性和一致性。完善行业规范,加强近眼显示、终端产品对健康影响的研究,完善检验检测标准;探索虚拟数字身份和价值体系构成,研究数字身份、数字资产的跨界流通。

    三、重点工程

    (一)“元宇宙”关键技术突破工程

    聚焦未来网络、智能硬件、终端系统级芯片、元器件、核心软件等重点方向,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和揭榜挂帅。鼓励在沪国家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形成一批具有引领性的基础理论成果。支持领军企业研制3D建模、计算机辅助设计、图形图像引擎等框架工具,以开源开放为导向,逐步扩大开发者群体。推进“东数西算”枢纽节点建设,打造一批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集群。

    (二)数字IP市场培育工程

    在上海数据交易所试点开设数字资产交易板块,培育健全数字资产要素市场,推动数字创意产业规范发展。逐步完善数字资产、数字艺术品、数字影视版权等合规交易机制,加强风险监管,探索数字人民币应用。探索建立多方参与、互联互通的数字创意联盟链体系。支持原创内容平台、交易平台及艺术家参与全球数字艺术品创制交易及国际标准制定。

    (三)工业“元宇宙”标杆示范工程

    聚焦航空、汽车、核电、生物医药等领域,培育一批市级“元宇宙+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场景。支持企业建设基于多维感知、实时逆向建模等技术的智能制造孪生平台。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同打造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研究工业领域“元宇宙”标准规则,推动数据、协议、规则统一,实现互联互通。

    (四)数字人全方位提升工程

    着力突破高速动态建模、人体驱动框架、高精度数字场景创建等关键技术,推动数字人的采集、制作流程逐步简单化、一体化、自动化。支持运用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等人工智能技术,改善人机智能交互体验。加强供需对接,促进数字人在数字营销、在线培训、电商直播、影音娱乐、服务咨询等多场景的应用。

    (五)数字孪生空间建设工程

    培育城市数字空间运营商,整合公共地理空间数据采集、运营、管理,逐步完成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孪生工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开展场景级、部件级城市数字空间运营。聚焦城市观光、医疗协作、教育共享、交通运输等领域,推动长三角区域合作开发跨空间、沉浸式应用。探索形成统一开放的数据接口、底层平台和连接标准,推动各类物联感知数据实时接入。

    (六)行业龙头企业引育工程

    聚焦关键技术、基础设施、智能终端、数字工具和集成应用等领域,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硬核”科技企业。着力吸引一批新型头部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沪发展。开放城市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集聚一批综合集成能力强、产业链上下游话语权大的“链主企业”。鼓励运用“元宇宙”技术,创新招商引资和投资服务模式。

    (七)产业创新载体培育工程

    在关键技术领先、行业应用丰富、领军企业集聚的区域,布局一批市级“元宇宙”产业创新园,升级一批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加快推进园区周边交通设施、人才公寓、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等建设。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联合成立“元宇宙”行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及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本市高校发挥学科融合优势和科研引领作用,建设“元宇宙”技术应用研究中心。

    (八)数字空间风险治理工程

    加强未来网络、云边计算、智能交互终端及数字基础设施的内生安全,保障海量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强化“元宇宙”领域法治建设,在数字成瘾、内容安全、个人隐私等方面推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夯实“元宇宙”数字空间平台主体责任。打击违法违规活动,防范金融领域过度投机、恶意炒作等现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依托上海市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元宇宙”产业发展遇到的问题瓶颈,加大整体推进和综合协调力度,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成立“元宇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企业联系制度,加强“元宇宙”行业运行监测和统计分析。

    (二)加强资金保障

    发挥各类专项资金作用,加大对“元宇宙”关键技术、重点工程和产业发展的保障力度,依法依规综合利用投资补助、贴息等手段,支持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设立“元宇宙”新赛道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元宇宙”创新企业依法依规在境内外上市。

    (三)加快人才育引

    按照重点产业人才相关规定实施人才奖励,鼓励“元宇宙”相关高层次人才、技术人才、创作人才等在沪创业就业。用足用好应届毕业生落户以及外籍人才永久居留等政策,加大领军和青年人才引进力度。支持高校增设“元宇宙”关联学科,推进产学研用主体联合开展技能培训。

    (四)打响品牌特色

    加大对创新企业、产品、服务、平台及标杆应用的总结宣传力度,提高上海“元宇宙”相关品牌知名度。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购物节等平台,加大“元宇宙”产品和服务的全球推介力度。鼓励本市企业、行业组织等积极筹划、参与国内外“元宇宙”论坛会议。

    (五)推进开放合作

    聚焦软件、人工智能等“元宇宙”相关领域,打造一批自主可控的开源社区和开源产品。加强国际交流,鼓励“元宇宙”相关的国际组织、产业联盟等机构落沪。整合利用国际研发资源,引导“元宇宙”领军企业在本市国际创新资源高度密集的地区设立研发机构。

    上海市促进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

    为全力培育上海产业高端转型新动能,促进智能终端产业带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以品牌塑造强动能。突出品牌的关键作用,充分发挥现有优势品牌的影响力,实现外延式发展。加大对新品牌的培育扶持力度,打造代表“上海制造”水平、家喻户晓的智能终端品牌。

    以体系构建优动能。抓住智能终端互联互通、高度融合的发展趋势,构建更有韧性的产业体系,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协同,促进跨领域融通。不断完善产业生态体系,优化供给模式和发展动能。

    以创新引领新动能。充分发挥上海在上游核心环节和研发设计能力方面的优势,汇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有效衔接,引领智能终端产业发展。

    以市场牵引主动能。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应用场景为切入点,瞄准新市场、新业态、新服务、新需求,打造市场接受度高、市场空间大、市场竞争力强的智能终端产品。

    (二)主要目标

    产业规模稳步增长。到2025年,上海智能终端产业规模突破7000亿元,营收千亿级企业不少于2家、百亿级企业不少于5家、十亿级企业不少于20家。新增智能工厂不少于200家,实现整车企业100%达到智能工厂水平。其中,智能网联汽车产值超过5000亿元,具备先进智能网联功能的新车产量占比超50%。培育千亿级智能家居、智能穿戴、虚拟现实等电子终端产业、百亿级智能机器人产业。

    爆款终端不断涌现。重点打造10款以上爆款智能网联汽车,打造10个以上商用智能网联汽车标杆应用场景。在交通、环卫、物流、养老、医疗、教育、工业、家政、商贸、娱乐等10大应用场景涌现不少于100款智能终端产品。

    品牌能力持续提升。培育50家以上“链主企业”“隐形冠军”“小巨人”“专精特新”等企业。着力提升品牌附加值,塑造10个以上具有标识度的终端品牌。

    核心技术加快突破。推动核心芯片、基础软件等关键技术创新突破,加快智能驾驶、智能网联、智能座舱等终端系统技术产业化。

    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在浦东、嘉定、松江、奉贤、临港等重点区域打造5个以上智能终端特色园区或精品微园,培育3个以上智能网联汽车应用落地示范区域。

    二、主要任务

    (一)智能网联汽车

    1.消费终端爆款打造行动。支持传统车企、造车新势力和科技公司紧抓新一代消费者需求趋势,集聚前沿尖端技术,将智能网联汽车打造为新型智能终端产品,提升消费者驾乘体验。打造集安全出行、智慧生活、移动办公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网联汽车终端,提升智能驾驶水平。实现语音交互、远程控制等功能,推动车辆与智能终端在车内无缝接入、在车外互联互通。依托即时通讯和虚拟现实功能,实现远程移动办公。推动品牌策划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用户为中心”转变,塑造具有上海标识度的品牌。创新宣传渠道,利用新媒介实现终端直连用户,联动新媒体开展跨界传播。优化品牌运营,建设具有标识度的体验和交付中心,举办用户深度参与的活动,增强品牌吸引力和认同感。

    2.商用终端加速落地行动。紧扣商业化应用需求,明确各场景下低速功能型无人终端的产品定义和技术要求,加快培育配送、清扫、转运等细分领域龙头企业。支持打造无人出租车、智能公交、智能重卡等智能网联商用终端,推动自动驾驶等智能化系统加快向车规级、量产化靠拢。加快拓展智能网联汽车典型测试与应用场景,推动测试道路向区域化联通。支持开展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和城市智慧车列等应用;推动智能重卡加快商业化落地,推动从“减人化”向“无人化”运行方式转变;加快智能公交落地,在特定区域推广无人接驳、无人环卫等应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无人化”和商业化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按照从易到难、从普通道路到高快速路、从测试示范到商业运营的分级路径,根据不同场景明确各类终端的管理措施。加强联网通信终端进网许可和身份管理,探索新型售后、保险和回收等规定,推进智能网联商用终端加速落地。

    3.车联网培育行动。围绕智能驾驶、智能网联和智能座舱核心系统,构建新型产业链体系。推动智能驾驶系统迭代升级,培育全栈解决方案提供商,扩大智能驾驶覆盖场景;加强智能网联系统研发,开展车路协同技术落地验证,加快推动车联网在量产车型的搭载应用;加快智能座舱集成研发,推动座舱与内容提供商融合发展,打造一体化的智能座舱。大力发展终端部件,重点攻关激光雷达、中央域控制器等环境感知、智能决策核心零部件,加快实施产业化配套;推动车载计算平台和人工智能芯片的规模化应用;提高线控驱动和制动集成水平,加快形成规模化控制器量产能力。围绕智能网联“人—车—路—云”系统协同需求,布设一批具备环境状态检测、交通参与者识别、交通流量监控等功能的新型智能化道路基础设施,建成一批智慧交通示范道路;开展新一代车用无线通信网络应用试点,推动企业建设5G车联网通信环境。

    4.协同产业生态建设行动。基于整车集成和软件平台的纽带,推动整车企业与科技公司、社交平台等开展合作,带动集成电路、软件、通信等产业协同发展,培育智慧出行、数据服务等新业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终端与智慧旅游、智慧商务等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定位互补、要素集聚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浦东重点发展车联网、车载操作系统和车用芯片等,打造核心部件产业发展高地;嘉定打造集智能网联汽车整车研发、制造、应用、检测、认证于一体的综合示范区;临港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智能网联汽车制造和出口基地。加快建设车联网信息安全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第三方机构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检测认证能力;搭建产业交流、合作与展示平台,举办终端产品发布、应用启动等活动,促进人才与产业集聚。

    5.数字工具终端赋能行动。构建贯通用户个性化定制、研发、生产、交付、维护、回收的面向产品的数字一体化平台,激发用户参与产品个性化定制,推动线上营销与线下体验中心协同联动。加快建立数字化出行服务平台,打通整车终端与应用场景数据互联,开展商业模式创新。以整车终端智能制造为牵引,加快“一厂一案”智能工厂建设,力争实现整车企业100%达到智能工厂的水平。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智能网联汽车终端生产环节的深度应用,推广智能机器人和数字孪生技术在终端研发、制造、集成等环节的应用。加强终端制造企业与产业链各环节紧密协同,带动终端产业同步提升智能制造能级,促进生产、质量控制和运营管理系统全面互联互通,实现终端产品生产方式向智能化转变。

    6.龙头企业打造行动。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薄弱环节,加大对龙头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打造总部经济集聚优势,投放最新终端产品,落地大型应用项目,加快扩大研发团队和应用规模,带动智能网联汽车系统集成和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培育。推动传统企业转型,支持传统车企加快智能化战略转型,打响自主品牌,实现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板块独立运作,构建新型供应体系和营销网络。推动传统零部件企业提升智能系统、部件研发制造能力,适时投资或并购创新型新兴企业,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升自主技术水平。大力吸引造车新势力和科技公司在沪布局,探索与整车企业合作生产,鼓励与营运主体合作应用。重点扶持细分市场优秀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通过专项政策支持,引导创新要素和各类社会资本关注,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科创板上市。

    (二)智能机器人

    7.推进核心技术突破。围绕运动、感知、控制三大系统,组织核心部件攻关项目,突破高性能电机、减速器、控制器等硬件系统,攻关云端大脑、知识引擎、自主学习、人机交互等软件技术。瞄准智能云端系统、芯片、智能传感器等领域,抢占智能机器人产业高地。

    8.提升工业智能化水平。支持工业机器人品牌发展壮大,发展应用于加工、装配、焊接、打磨等场景的高精度工业机器人,突破具备柔性交互特征的6轴及以上协作机器人与自适应机器人技术,全面覆盖汽车、航空航天、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行业。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助力经济数字化转型。

    9.拓展服务应用场景。聚焦清洁、医疗、配送、生活等重点方向,加速服务机器人规模化应用,培育系统集成商,推广“服务租赁+系统集成”商业模式。围绕医疗、清洁、康复等领域,发布标杆示范场景目录与体验手册,开展供需对接。

    10.优化行业标准生态。发挥第三方机构和行业组织力量,联合企业开展标准制定。举办服务机器人创新发展大会等活动,建设上海市智能机器人展示中心。促进长三角产业链协同,进一步优化区域创新布局和协同创新生态。

    (三)虚拟现实交互终端

    11.提升虚拟现实硬件成熟度。围绕近眼显示、感知交互、网络传输、渲染处理等关键技术,综合提升终端功耗、便携程度、计算能力等指标,推进近眼显示屏、感知交互设备、开发工具等重点环节实现突破。

    12.推进产业应用生态创新。积极推进虚拟现实交互终端在游戏娱乐、互动社交、教育培训、工业检测、远程医疗等场景的应用,鼓励企业强化“虚拟现实+”赋能能力,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支持企业通过建设新型算力基础设施,打造内容制作与分发平台,进一步丰富内容,带动终端需求。

    (四)智能家居终端

    13.丰富家居单品供给。支持企业围绕智能家电领域,发展智能音箱、智能厨电等产品,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围绕智能安防领域,发展智能门锁等产品,满足居家安全需要;围绕智能照明领域,发展智能灯泡等产品,提高居住舒适度。

    14.打造终端融合生态。鼓励企业与成熟平台开展生态合作,探索建立统一平台体系和认证模式,实现互联互通、相互调用,打造以用户为中心的全场景智能服务。

    (五)智能穿戴终端

    15.发展“银发经济”穿戴产品。支持企业围绕居家养老需求,发展适老化智能穿戴设备,支持一键呼叫、一键挂号、一键叫车等适老应用;围绕社区养老需求,发展医疗级穿戴设备以及适老化智能运动器械;围绕机构养老需求,发展适用于日常看护的智能穿戴设备。

    16.发展“健康经济”穿戴产品。支持企业围绕跑步、骑行、健身等各类运动需求,发展多样化、便携度高的智能穿戴产品,重点推进智能手环、智能手表、运动相机、智能服饰、运动腰带等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

    (六)信创终端

    17.推动信创产品突破发展。依托国产中央处理器(CPU)优势,围绕松江信创产业园等产业集群,支持企业面向金融、医疗等领域,重点发展应用于边缘计算、数据中心等领域的服务器及个人电脑产品,打造市场接受度高、品牌竞争力强、性能指标优的产品体系。

    (七)软硬件基础支撑体系

    18.提升核心芯片支撑能力。加快手机处理器芯片、高性能中央处理器(CPU)芯片、车规级微控制单位(MCU)芯片等高端芯片技术突破,提升先进工艺和特色工艺晶圆制造能力。

    19.提升关键部件技术能力。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三电”“三智”等核心部件突破,发展5G通信模组、光学模组等部件,加快微型有机发光显示(Micro-OLED)、微型发光显示(Micro-LED)等新型显示技术研发应用,推进生物体征、环境感知、图像获取等智能传感器发展。

    20.加快布局基础软件。推进操作系统、分布式数据库和中间件等基础软件发展。聚焦指令集、内核架构等关键技术提升产品能级。积极推进云原生、多源异构数据处理等前沿技术攻关。

    21.加快布局行业软件。发展面向汽车、工控领域的实时操作系统,实现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辅助分析(CAE)、辅助制造(CAM)等关键环节突破。强化系统可靠性与安全性,形成面向场景化、数字化、智能化三层架构的行业软件新供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本市智能终端产业发展协同机制,成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专班。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全市智能终端产业的统筹推进和规划布局,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各区政府结合区域特点,保障项目实施要素供给,形成市、区合力推动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资金支持

    统筹利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等专项资金,聚焦支持优质项目、重点技术、重要平台、应用示范等领域。引导各类政府基金和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上市步伐。

    (三)完善法规标准

    加快推动在智能网联汽车无人化、商业化落地等领域探索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明确相关程序、路径、监管和责任。聚焦关键技术,加快制定相关标准,并推动在长三角互证互认,为国家标准制定提供先行先试经验,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复制推广。

    (四)建设人才队伍

    面向全球吸引领军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针对智能终端综合集成、软硬融合的特点,鼓励高校、企业开展复合型人才培育。按照规定实施人才奖励,打造创新创业、安居乐业、蓬勃兴业的智能终端人才高地。

    (五)营造发展环境

    支持有条件的区设立智能终端产业园,保障发展空间需求。定期召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会和论坛,搭建开放合作的交流平台。加强长三角区域内的协同发展,促进产业链互联互通互补。

    (六)促进消费需求

    借助城市数字化转型机遇,加强各领域对智能终端的应用。加大政府采购对智能终端的支持力度,鼓励国有企业带头使用智能终端产品,在商业中心建设体验店,激发消费需求潜力,形成以应用促终端、以体验促终端的发展局面。

    (七)加强安全监管

    完善全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立一体化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态势监测系统。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等评估能力和测试场地建设,探索数据跨境传输。加强智能终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推动提升系统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能力,切实保障用户隐私。

    本文链接:https://www.8btc.com/article/676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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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宇宙大幕拉开 谁在“跑马圈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强 北京报道

    7月6日,元宇宙空间技术服务商构赛博宣布已于近日完成千万元人民币种子轮融资。

    据不完全统计,自4月以来“元宇宙”领域共计发生超过40余起融资,代表性的“虚拟人”企业魔珐科技在4月6日连续完成B轮、C轮融资,总金额1.3亿美元,其中红杉中国、五源资本连续三轮追加投资。

    抢跑的不只是试图抢占先机的“元宇宙”企业。7月6日,新工体宣布搭建元宇宙平台GTVerse,未来能够面向全球举办千万级观众同时参加的数字演唱会和电竞大赛等活动。

    中赫集团董事长周金辉特别指出,工体元宇宙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它与其他众多元宇宙项目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建立在实实在在的工体之上,从而促使新工体打造成为北京的城市地标、文体名片和活力中心。

    在内容尚未搭建、玩法尚不明确的初始阶段,元宇宙的商业落地依赖于企业们的不断尝试,同时链接现实世界也确实是挖掘元宇宙价值的一条近路。

    巴黎银行旗下的虚拟经济研究机构预测,目前全球已经有差不多25亿人已经参与到虚拟经济中。普华永道预测,全球元宇宙市场在2030年将达到1.5万亿美元。

    抢滩“无聊猿”

    Web3.0的时代地标,无聊猿算一个。

    BAYC(Bored Ape Yacht Club)即“无聊猿游艇俱乐部”,由AI算法生成的1万只衣着神态各异的无聊猿NFT组成,用户只需要购买一只“无聊猿”便可以加入俱乐部,并且享有所购得无聊猿NFT的全部商业使用权以及其他特权。

    对于NFT,简单直白的理解,是帮助图片、音乐这些原本可以随意复制使用的互联网内容进行确权,虽然NFT无法保证只有所有者能够用这张猿猴图像,但NFT能够证明:“这张猿猴图片是属于我的,别人可以用,但用的是盗版”,在Web3.0时代思维模式下,这很重要。

    无聊猿刚推出时,用了一周时间才全部售出,通过周杰伦等明星“助燃”、登陆佳士得等拍卖行拍出天价等一系列出色的社区运营,无聊猿的知名度和话题性很快拉满。

    无聊猿在协议底层开放了商业授权,支持购买者进行二创和再发行,而无聊猿社区的群体创作也为无聊猿NFT带来了生态和使用价值,使得无聊猿IP迅速成长为“Web3.0中的迪士尼”,吸引李宁、绿地、倍轻松等一批上市公司纷纷加入到购买“无聊猿”NFT的热潮中。

    4月24日,中国李宁在微博宣布与“Web3.0名门望族”合作,无聊猿#4102号形象将作为新的品牌主理人,同步推出无聊猿潮流运动俱乐部系列产品,包括服装、极限飞盘、冲浪板等。无聊快闪店也紧随其后落地北京三里屯。

    根据OpenSea数据,BAYC#4102最后成交价格为120ETH,约33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220万元,对比网传某当红健身博主单条定制短视频300万元的报价,无聊猿的“出场费”并不算高,而且后续还可以随时再卖出。

    更重要的是,无聊猿的IP商业化只需要购买一个无聊猿就能实现终身IP授权,免去传统IP联名动辄几个月的谈判过程以及后续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这也是Web3.0时代,利用区块链加密技术给商品背书,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的魅力表现。

    根据区块链分析平台Nansen在今年5月11日发布的研究报告,无聊猿系列的二次销售额已经累计超过60万ETH,按照2.5%的提点分成,其母公司Yuga Labs至少已经获得了1.5万ETH的版税收入,超过3000万美元。

    虽然NFT数字藏品在国内无法通过二手市场获取提点收益,但在意识到元宇宙IP所具备的巨大商业价值之后,一些押宝甚至All in元宇宙的企业已经开始试图打造自己的“无聊猿”。

    6月1日,对标无聊猿的“StarCat星际猫”正式发售,发行方咖菲科技表示,将把星际猫打造成为有深度商业场景和强大社区生态的中国原创元宇宙超人气IP。

    咖菲科技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区别于无聊猿走数字藏品的运营方向,星际猫只是一个载体,更多的是利用它背后的生态进行IP运营,目前星际猫有超过30家战略合作伙伴,后续也会有更多的IP联名合作,同时也会开发星际猫的衍生数字藏品或者实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刚刚起步,至发稿时,星际猫项目尚无商业联名活动落地,但按照官方规划,2023年年底前,星际猫要实现百万级粉丝群体以及十亿级的商业落地,预期速度让人咂舌。

    咖菲科技创始人石岚表示,区块链原生的品牌对传统品牌是一个降维的打击,区块链社区真正归属于品牌,通过版权以及后续利益的绑定,进行社区共同创作,使得品牌从自己一个发动机变成了千千万万个发动机。

    虚拟人登场

    随着AI技术和具象化的虚拟形象融合完善,数字人的商业价值也逐渐凸显。

    艾媒咨询数据显示,虚拟偶像产业保持稳定增长态势,2021年,虚拟偶像的带动市场规模和核心市场规模,分别为1074.9亿元和62.2亿元,预计2022年将分别达到1866.1亿元和120.8亿元。

    魔珐科技指出,虚拟人的价值核心就是内容载体与互动方式的升级。

    当企业获得了流量,需要服务百万千万级别的C端用户时,由于针对每个人进行一对一互动化视频服务是技术上难以实现的,AI虚拟人就成为唯一的选择。

    虚拟人不仅可以提供图文和视频化讲解,还能够一对一交流,双向互动,还能直接进行流量向效益的转化。

    “对于企业来说,流量为王,但又特别害怕被一个平台的流量绑定。企业需要线上线下全域流量运营和私域化沉淀的方法,而虚拟人的互动化服务正能够帮助企业实现这一需求。”魔珐科技创始人柴金祥表示。

    另外,未来企业中的许多角色,如培训官、财务官、招聘官,凡是标准化的问答内容,并属于特定的垂直领域,这些工作都可以由AI虚拟人完成。并且此AI虚拟人可以跟企业的品牌虚拟人形象绑定在一起,反哺虚拟IP的运营。

    虚拟人所具备的AIGC(AI生产内容)的能力也使其具备更多的商业应用场景,例如在618期间,作为一加手机的星推官,百度打造的虚拟人度晓晓能够做到全网搜集和生成新品的评测视频,并且能够实现评测视频的精准分发,同时挂上新品的购买链接,构建起完整宣推闭环。

    羽迹科技CEO郭睿表示,传统的商业逻辑是将商品集中起来去售卖,未来虚拟人可以帮助使用者基于个性化需求去全网搜索想要的服务,这种去中心化的过程,对未来的商业模式也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构建元宇宙场景

    2021年12月,百度推出元宇宙社交App希壤,还特意把2021年度Create大会、集度发布会搬到了希壤平台上举办。

    同样跑到元宇宙开会的还有网易,2021年12月,网易在旗下的沉浸式活动系统“瑶台”举办了全球首个“元宇宙”投资人大会,包括网易创始人丁磊都在此系统内以虚拟人的形象亮相。

    虽然噱头造得很足,但终端、网络等基础设施尚未建设完成,现实效果距离元宇宙想要的完整3D呈现还差很远,场景内容缺乏,让这些的元宇宙参与者们多少显得背影单调。

    阿里研究院院长高红冰指出,相比面向消费者市场的2C元宇宙场景,面向企业市场2B场景更有可能因为元宇宙技术的发展产生革命性变化。

    实际上,通过搭建3D模型,挂接多维信息,结合传感器,最终实现将传统线下产业搬上云的“元宇宙”方式,已经成为高效管理复杂工程系统的有效方案。

    IDC在《中国数字化转型市场预测》中指出,“十四五”期间数字经济相关的规划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未来5年数字经济相关的总投资在15万亿-20万亿元人民币。

    在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影响下,不确定性增加,对于企业而言,要么加入数字化转型队列,要么随时可能被淘汰出局,呼啸而至的新一轮数字化浪潮正是元宇宙梦寐以求的施展场景。

    秉匠科技CEO夏海兵指出,数字化升级的优势是更高的数据集成化程度,能够更好地挖掘数据间的关联性,帮助使用者更快地做出精准有效的决策,但是在新的理念下,如何利用数据驱动业务管理,对老旧的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再造,也是需要时间去消化的问题。

    “比如在地铁的数字化升级中,传统的地铁运营维护依靠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并记录问题,返回办公室后在报修系统上进行登记,最后完成后续处理,而新的系统是一个高度集成的数据库,工作人员只要拿着iPad现场输入问题,从设备历史到维修方法,甚至仓库中零件的数量,都是高度可视化的,系统马上就会辅助做出决策。”夏海兵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对于数字化升级中的B端用户,夏海兵认为,首先需要摸索和沉淀新的业务流程,另外传统行业在数字化升级中的标准化程度不一致,也需要时间去达成妥协。

    “可能至少需要五年时间,元宇宙场景才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思路,并且成为像手机一样的必需品,这之前更重要的还是底层的技术研发。”夏海兵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强 北京报道

    7月6日,元宇宙空间技术服务商构赛博宣布已于近日完成千万元人民币种子轮融资。

    据不完全统计,自4月以来“元宇宙”领域共计发生超过40余起融资,代表性的“虚拟人”企业魔珐科技在4月6日连续完成B轮、C轮融资,总金额1.3亿美元,其中红杉中国、五源资本连续三轮追加投资。

    抢跑的不只是试图抢占先机的“元宇宙”企业。7月6日,新工体宣布搭建元宇宙平台GTVerse,未来能够面向全球举办千万级观众同时参加的数字演唱会和电竞大赛等活动。

    中赫集团董事长周金辉特别指出,工体元宇宙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它与其他众多元宇宙项目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建立在实实在在的工体之上,从而促使新工体打造成为北京的城市地标、文体名片和活力中心。

    在内容尚未搭建、玩法尚不明确的初始阶段,元宇宙的商业落地依赖于企业们的不断尝试,同时链接现实世界也确实是挖掘元宇宙价值的一条近路。

    巴黎银行旗下的虚拟经济研究机构预测,目前全球已经有差不多25亿人已经参与到虚拟经济中。普华永道预测,全球元宇宙市场在2030年将达到1.5万亿美元。

    抢滩“无聊猿”

    Web3.0的时代地标,无聊猿算一个。

    BAYC(Bored Ape Yacht Club)即“无聊猿游艇俱乐部”,由AI算法生成的1万只衣着神态各异的无聊猿NFT组成,用户只需要购买一只“无聊猿”便可以加入俱乐部,并且享有所购得无聊猿NFT的全部商业使用权以及其他特权。

    对于NFT,简单直白的理解,是帮助图片、音乐这些原本可以随意复制使用的互联网内容进行确权,虽然NFT无法保证只有所有者能够用这张猿猴图像,但NFT能够证明:“这张猿猴图片是属于我的,别人可以用,但用的是盗版”,在Web3.0时代思维模式下,这很重要。

    无聊猿刚推出时,用了一周时间才全部售出,通过周杰伦等明星“助燃”、登陆佳士得等拍卖行拍出天价等一系列出色的社区运营,无聊猿的知名度和话题性很快拉满。

    无聊猿在协议底层开放了商业授权,支持购买者进行二创和再发行,而无聊猿社区的群体创作也为无聊猿NFT带来了生态和使用价值,使得无聊猿IP迅速成长为“Web3.0中的迪士尼”,吸引李宁、绿地、倍轻松等一批上市公司纷纷加入到购买“无聊猿”NFT的热潮中。

    4月24日,中国李宁在微博宣布与“Web3.0名门望族”合作,无聊猿#4102号形象将作为新的品牌主理人,同步推出无聊猿潮流运动俱乐部系列产品,包括服装、极限飞盘、冲浪板等。无聊快闪店也紧随其后落地北京三里屯。

    根据OpenSea数据,BAYC#4102最后成交价格为120ETH,约33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220万元,对比网传某当红健身博主单条定制短视频300万元的报价,无聊猿的“出场费”并不算高,而且后续还可以随时再卖出。

    更重要的是,无聊猿的IP商业化只需要购买一个无聊猿就能实现终身IP授权,免去传统IP联名动辄几个月的谈判过程以及后续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这也是Web3.0时代,利用区块链加密技术给商品背书,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的魅力表现。

    根据区块链分析平台Nansen在今年5月11日发布的研究报告,无聊猿系列的二次销售额已经累计超过60万ETH,按照2.5%的提点分成,其母公司Yuga Labs至少已经获得了1.5万ETH的版税收入,超过3000万美元。

    虽然NFT数字藏品在国内无法通过二手市场获取提点收益,但在意识到元宇宙IP所具备的巨大商业价值之后,一些押宝甚至All in元宇宙的企业已经开始试图打造自己的“无聊猿”。

    6月1日,对标无聊猿的“StarCat星际猫”正式发售,发行方咖菲科技表示,将把星际猫打造成为有深度商业场景和强大社区生态的中国原创元宇宙超人气IP。

    咖菲科技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区别于无聊猿走数字藏品的运营方向,星际猫只是一个载体,更多的是利用它背后的生态进行IP运营,目前星际猫有超过30家战略合作伙伴,后续也会有更多的IP联名合作,同时也会开发星际猫的衍生数字藏品或者实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刚刚起步,至发稿时,星际猫项目尚无商业联名活动落地,但按照官方规划,2023年年底前,星际猫要实现百万级粉丝群体以及十亿级的商业落地,预期速度让人咂舌。

    咖菲科技创始人石岚表示,区块链原生的品牌对传统品牌是一个降维的打击,区块链社区真正归属于品牌,通过版权以及后续利益的绑定,进行社区共同创作,使得品牌从自己一个发动机变成了千千万万个发动机。

    虚拟人登场

    随着AI技术和具象化的虚拟形象融合完善,数字人的商业价值也逐渐凸显。

    艾媒咨询数据显示,虚拟偶像产业保持稳定增长态势,2021年,虚拟偶像的带动市场规模和核心市场规模,分别为1074.9亿元和62.2亿元,预计2022年将分别达到1866.1亿元和120.8亿元。

    魔珐科技指出,虚拟人的价值核心就是内容载体与互动方式的升级。

    当企业获得了流量,需要服务百万千万级别的C端用户时,由于针对每个人进行一对一互动化视频服务是技术上难以实现的,AI虚拟人就成为唯一的选择。

    虚拟人不仅可以提供图文和视频化讲解,还能够一对一交流,双向互动,还能直接进行流量向效益的转化。

    “对于企业来说,流量为王,但又特别害怕被一个平台的流量绑定。企业需要线上线下全域流量运营和私域化沉淀的方法,而虚拟人的互动化服务正能够帮助企业实现这一需求。”魔珐科技创始人柴金祥表示。

    另外,未来企业中的许多角色,如培训官、财务官、招聘官,凡是标准化的问答内容,并属于特定的垂直领域,这些工作都可以由AI虚拟人完成。并且此AI虚拟人可以跟企业的品牌虚拟人形象绑定在一起,反哺虚拟IP的运营。

    虚拟人所具备的AIGC(AI生产内容)的能力也使其具备更多的商业应用场景,例如在618期间,作为一加手机的星推官,百度打造的虚拟人度晓晓能够做到全网搜集和生成新品的评测视频,并且能够实现评测视频的精准分发,同时挂上新品的购买链接,构建起完整宣推闭环。

    羽迹科技CEO郭睿表示,传统的商业逻辑是将商品集中起来去售卖,未来虚拟人可以帮助使用者基于个性化需求去全网搜索想要的服务,这种去中心化的过程,对未来的商业模式也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构建元宇宙场景

    2021年12月,百度推出元宇宙社交App希壤,还特意把2021年度Create大会、集度发布会搬到了希壤平台上举办。

    同样跑到元宇宙开会的还有网易,2021年12月,网易在旗下的沉浸式活动系统“瑶台”举办了全球首个“元宇宙”投资人大会,包括网易创始人丁磊都在此系统内以虚拟人的形象亮相。

    虽然噱头造得很足,但终端、网络等基础设施尚未建设完成,现实效果距离元宇宙想要的完整3D呈现还差很远,场景内容缺乏,让这些的元宇宙参与者们多少显得背影单调。

    阿里研究院院长高红冰指出,相比面向消费者市场的2C元宇宙场景,面向企业市场2B场景更有可能因为元宇宙技术的发展产生革命性变化。

    实际上,通过搭建3D模型,挂接多维信息,结合传感器,最终实现将传统线下产业搬上云的“元宇宙”方式,已经成为高效管理复杂工程系统的有效方案。

    IDC在《中国数字化转型市场预测》中指出,“十四五”期间数字经济相关的规划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未来5年数字经济相关的总投资在15万亿-20万亿元人民币。

    在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影响下,不确定性增加,对于企业而言,要么加入数字化转型队列,要么随时可能被淘汰出局,呼啸而至的新一轮数字化浪潮正是元宇宙梦寐以求的施展场景。

    秉匠科技CEO夏海兵指出,数字化升级的优势是更高的数据集成化程度,能够更好地挖掘数据间的关联性,帮助使用者更快地做出精准有效的决策,但是在新的理念下,如何利用数据驱动业务管理,对老旧的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再造,也是需要时间去消化的问题。

    “比如在地铁的数字化升级中,传统的地铁运营维护依靠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并记录问题,返回办公室后在报修系统上进行登记,最后完成后续处理,而新的系统是一个高度集成的数据库,工作人员只要拿着iPad现场输入问题,从设备历史到维修方法,甚至仓库中零件的数量,都是高度可视化的,系统马上就会辅助做出决策。”夏海兵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对于数字化升级中的B端用户,夏海兵认为,首先需要摸索和沉淀新的业务流程,另外传统行业在数字化升级中的标准化程度不一致,也需要时间去达成妥协。

    “可能至少需要五年时间,元宇宙场景才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思路,并且成为像手机一样的必需品,这之前更重要的还是底层的技术研发。”夏海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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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腾讯持股49.9%的Soul,去元宇宙赚广告费了

    腾讯持股49.9%的Soul,去元宇宙赚广告费了

    来源:“伯虎财经”(ID:bohuFN),作者:李下

    因为当年在酒吧里看见一个心动女生而不知如何搭讪,唐岩做出了陌陌。如今,距离陌陌面世已经过去十多年,但在陌生人社交这个战场,崭新依旧。

    Tinder、uki、积目、他趣、啫喱、一罐、flow,不管是知名的还是小众的,仍在的还是已经死了的,主打兴趣、树洞还是搞古风、二次元的,这个战场依然生机勃勃,却难以壮大。

    终于,在陌陌登陆纳斯达克八年后,陌生人社交领域有望在资本市场迎来了一个有份量的选手,已经往港交所递完招股书的Soul,估值20亿美元。

    营销无度,广告克制

    2021年5月11日,Soul曾向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但一个月后,Soul临时做出了暂停上市的决定,称“由于公司有其他资本运作的考虑,决定先暂停 IPO 进程。其大股东腾讯也支持这一决定。”

    一年后的6月10日,Soul终止了去美国的上市计划,20天后,Soul把招股书递到了港交所。Soul的天使投资人泥藕资本创始人杜欣对金融界说:“此次Soul重启IPO,或许与当前市场行情好转有一定关系。”

    按照今年以来港交所的审计速度,以及大部分新上市公司招股书在6个月后都要失效的惯例,Soul最快可能也要到明年才能实现上市。

    当然,前提是通过港交所聆讯。

    从2019到2021的三年时间,Soul营收分别是0.7亿、5.0亿、12.8亿,增长非常迅速,但相比净亏损的3.5亿、5.8亿、13.2亿,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细究发现,亏损的大头来自销售及营销开支,过去三年分别是2.0亿、6.2亿、15.1亿,比净亏损还高一头。

    敢于这样肆无忌惮的输出,主要还是在于前排过硬。前面提到的大股东,实力如何自不必多说,招股书显示,它占了Soul 49.9%的股份。另外,凭借一款《原神》在全球疯狂捞钱土豪米哈游也入了5.47%。

    疯狂的输出也拿到了一定的成效,过去三年,Soul的MAU分别为1150万、2080万和3160万,DAU分别为330万、590万和930万,三年时间数据都翻了两倍多。

    有了流量后,那就走到了最后一步:一个做陌生人社交的平台,如何做流量与现金的商业闭环?Soul告诉我们,这就是“增值服务”。

    增值服务,也就是虚拟礼物和会员订购。2019年占了Soul营收的100%,2021年稍稍降到了93.9%,因为这年有了“广告服务”和“其它”。

    虽然Soul也知道2021年中国移动社交网络市场,广告和增值服务收入的占比分别为49%和44%,但在目前这个阶段,Soul显然是不怎么想躺着赚钱的。

    综上可以计算出来,如果Soul不再追求用户增长,然后把营销这块的支出降下来——而其它因素不变的话,盈利是不成问题的。

    那剩下的问题就是社交平台普遍面临的难题,如何找到新的变现手段?尤其是Soul,如果它上市后仍像B站一样不在广告上发力的话,天花板一眼望穿,上市就没有必要了。

    社交与商业的平衡:元宇宙广告

    上个月,一个叫徐国豪的主播因为偷逃税被罚了1.08亿,之后喜提热搜。而他直播的平台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陌陌”。

    社交平台搞直播,一听就是不务正业,但这事还真让陌陌搞成功了,至少从财务报表上看是这样的。

    2021年陌陌母公司挚文集团实现营收145.8亿,其中83.8亿来自视频直播,占了营收的57%,在2016年,这一比例还曾达到84%。就连CEO唐岩都发出一声惊叹“直播会这么赚钱!”。

    如今这个陌生人社交的鼻祖在直播的路上越走越远,不仅有了音乐、跳舞、游戏、户外等分区,在末端的商业变现上也愈加丰富。

    相比虚拟礼物,陌陌早已开始了直播带货模式,粉丝可以直接到主播那里购买实体礼物表示支持。而主播除了可以自己开店,还可以直接推荐陌陌选品库里的商品,从中赚取佣金。

    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挚文集团的归母净利润2.9亿,如果除去2021年4季度因为44亿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导致的亏损,陌陌已经实现6年多、连续26个季度的盈利。这不比搞陌生人社交香多了。

    但商业上成功的代价则是陌陌社交的意味越来越淡。直播就是一个人表演,粉丝在直播间里送礼物,根本不具备社交的基础:平等。

    从已有迹象看,Soul做社交的诚意要比陌陌好得多。目前在Soul最典型的交友模式就是各种基于兴趣建立的“派对大厅”,随便一个人都可以进去发言,社交的氛围很浓。

    找到了商业价值的陌陌丢弃了部分社交属性,主打兴趣社交的Soul要如何兼容自己的商业价值?

    Soul很早就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也就是招股书里正文的第一句话:我们致力于与用户共同建立一个以Soul为链接的社交元宇宙。

    Soul提到未来会投资社交元宇宙的技术,包括XR(拓展现实,一种虚实结合技术)、虚拟空间及元宇宙内容创作,最后实现用户、空间的虚拟化,让每个用户拥有一整套的虚拟资产和空间。

    在这个社交元宇宙里面,Soul要做的就是出售这些虚拟资产,以及收取用户交易中间产生的费用实现收益。

    比如说avatars,也就是头像。早期Soul以年轻人的兴趣社区自居,为了避免因容貌导致的社交障碍,就有了avatars,用户可以自己设计和买卖。

    (招股书截图) 

    除了avatars,用户还可以创建自己独特的派对房间、音乐作品,以及虚拟宠物等,为了养宠物,Soul又提供了食品、服装等虚拟商品。就这样,8090后的青春记忆QQ秀、QQ宠物又来到了Z世代的生活里,大股东的影响力肉眼可见。

    不过在Soul元宇宙计划里,最重要的营收来源还是广告。

    虽然过去两年Soul的广告收入占比低的可怜,但是在社交元宇宙里面就不一样了。Soul说,“元宇宙广告”将成为元宇宙变现的主要贡献者。未来可通过在元宇宙城市插上数码广告牌,不断拓展广告制作的界限。

    这个生动的社交元宇宙图景,估计没有多少人不是热泪盈眶看完的。想起去年有人花费数千万在元宇宙上购置土地,很多媒体不看好,这里只能说:格局小了。

    最后:过渡期的故事

    从过去的陌陌、探探,到现在的Soul、Uki,一代代的陌生人社交产品击中了城市生活的无聊与孤独,在熟人关系缺席的地方落地生根。

    但App换了一茬又一茬,最终没有谁能像微信一样,在陌生人社交这块肥沃的土壤下长成一个巨物。

    陌生人的属性决定了,大家只能是三分钟热度,需要的时候“小甜甜”,不需要了就“牛夫人”。于是在8090都已油腻成家,不再打开陌陌后,Z世代又在Soul等一些更加年轻的社交产品上打发时间。

    现在,互联网的流量已经不可能再高速增长,生育率的现状也在告诉我们,未来新一代进入互联网的数量将会不断坍缩,这意味着获取新流量成本会不断增加。

    陌陌已经开始通过直播变现,而Soul也需要在未来的日子里权衡流量增长与成本收益的关系。

    但社交流量的变现并不容易,这还需要对用户进行二次教育。就像手握12亿月活的微信一样,先培养用户阅读公众号,用微信支付,看视频号的习惯,凭借高流量不断从阿里、字节、B站那里找到属于自己的一个位置。

    对于Soul而言,它目前的用户主要都是00后,消费力本来就不足,现在为了增加收入,Soul开始提高会员订购、虚拟头像等费用。

    另外,为了提高变现效率,Soul也在搞一些骚操作,比如发一些“某某偷看了你”的短信和通知,引发你的好奇心,当你点进去后发现要充值会员才能查看,不断消耗用户的精力和使用体验。

    即使社交元宇宙真的是一个解药,但这终究是一个处在萌芽阶段的概念。在Soul实现到元宇宙城市立广告牌坊之前,这中间仍要有一段很长的过渡期,Soul需要更有说服力的故事。

    参考来源

    1.金融界:Soul为何弃美转港上市?月活已超3000万 腾讯、米哈游均是大股东 

    来源:“伯虎财经”(ID:bohuFN),作者:李下

    因为当年在酒吧里看见一个心动女生而不知如何搭讪,唐岩做出了陌陌。如今,距离陌陌面世已经过去十多年,但在陌生人社交这个战场,崭新依旧。

    Tinder、uki、积目、他趣、啫喱、一罐、flow,不管是知名的还是小众的,仍在的还是已经死了的,主打兴趣、树洞还是搞古风、二次元的,这个战场依然生机勃勃,却难以壮大。

    终于,在陌陌登陆纳斯达克八年后,陌生人社交领域有望在资本市场迎来了一个有份量的选手,已经往港交所递完招股书的Soul,估值20亿美元。

    营销无度,广告克制

    2021年5月11日,Soul曾向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但一个月后,Soul临时做出了暂停上市的决定,称“由于公司有其他资本运作的考虑,决定先暂停 IPO 进程。其大股东腾讯也支持这一决定。”

    一年后的6月10日,Soul终止了去美国的上市计划,20天后,Soul把招股书递到了港交所。Soul的天使投资人泥藕资本创始人杜欣对金融界说:“此次Soul重启IPO,或许与当前市场行情好转有一定关系。”

    按照今年以来港交所的审计速度,以及大部分新上市公司招股书在6个月后都要失效的惯例,Soul最快可能也要到明年才能实现上市。

    当然,前提是通过港交所聆讯。

    从2019到2021的三年时间,Soul营收分别是0.7亿、5.0亿、12.8亿,增长非常迅速,但相比净亏损的3.5亿、5.8亿、13.2亿,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细究发现,亏损的大头来自销售及营销开支,过去三年分别是2.0亿、6.2亿、15.1亿,比净亏损还高一头。

    敢于这样肆无忌惮的输出,主要还是在于前排过硬。前面提到的大股东,实力如何自不必多说,招股书显示,它占了Soul 49.9%的股份。另外,凭借一款《原神》在全球疯狂捞钱土豪米哈游也入了5.47%。

    疯狂的输出也拿到了一定的成效,过去三年,Soul的MAU分别为1150万、2080万和3160万,DAU分别为330万、590万和930万,三年时间数据都翻了两倍多。

    有了流量后,那就走到了最后一步:一个做陌生人社交的平台,如何做流量与现金的商业闭环?Soul告诉我们,这就是“增值服务”。

    增值服务,也就是虚拟礼物和会员订购。2019年占了Soul营收的100%,2021年稍稍降到了93.9%,因为这年有了“广告服务”和“其它”。

    虽然Soul也知道2021年中国移动社交网络市场,广告和增值服务收入的占比分别为49%和44%,但在目前这个阶段,Soul显然是不怎么想躺着赚钱的。

    综上可以计算出来,如果Soul不再追求用户增长,然后把营销这块的支出降下来——而其它因素不变的话,盈利是不成问题的。

    那剩下的问题就是社交平台普遍面临的难题,如何找到新的变现手段?尤其是Soul,如果它上市后仍像B站一样不在广告上发力的话,天花板一眼望穿,上市就没有必要了。

    社交与商业的平衡:元宇宙广告

    上个月,一个叫徐国豪的主播因为偷逃税被罚了1.08亿,之后喜提热搜。而他直播的平台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陌陌”。

    社交平台搞直播,一听就是不务正业,但这事还真让陌陌搞成功了,至少从财务报表上看是这样的。

    2021年陌陌母公司挚文集团实现营收145.8亿,其中83.8亿来自视频直播,占了营收的57%,在2016年,这一比例还曾达到84%。就连CEO唐岩都发出一声惊叹“直播会这么赚钱!”。

    如今这个陌生人社交的鼻祖在直播的路上越走越远,不仅有了音乐、跳舞、游戏、户外等分区,在末端的商业变现上也愈加丰富。

    相比虚拟礼物,陌陌早已开始了直播带货模式,粉丝可以直接到主播那里购买实体礼物表示支持。而主播除了可以自己开店,还可以直接推荐陌陌选品库里的商品,从中赚取佣金。

    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挚文集团的归母净利润2.9亿,如果除去2021年4季度因为44亿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导致的亏损,陌陌已经实现6年多、连续26个季度的盈利。这不比搞陌生人社交香多了。

    但商业上成功的代价则是陌陌社交的意味越来越淡。直播就是一个人表演,粉丝在直播间里送礼物,根本不具备社交的基础:平等。

    从已有迹象看,Soul做社交的诚意要比陌陌好得多。目前在Soul最典型的交友模式就是各种基于兴趣建立的“派对大厅”,随便一个人都可以进去发言,社交的氛围很浓。

    找到了商业价值的陌陌丢弃了部分社交属性,主打兴趣社交的Soul要如何兼容自己的商业价值?

    Soul很早就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也就是招股书里正文的第一句话:我们致力于与用户共同建立一个以Soul为链接的社交元宇宙。

    Soul提到未来会投资社交元宇宙的技术,包括XR(拓展现实,一种虚实结合技术)、虚拟空间及元宇宙内容创作,最后实现用户、空间的虚拟化,让每个用户拥有一整套的虚拟资产和空间。

    在这个社交元宇宙里面,Soul要做的就是出售这些虚拟资产,以及收取用户交易中间产生的费用实现收益。

    比如说avatars,也就是头像。早期Soul以年轻人的兴趣社区自居,为了避免因容貌导致的社交障碍,就有了avatars,用户可以自己设计和买卖。

    (招股书截图) 

    除了avatars,用户还可以创建自己独特的派对房间、音乐作品,以及虚拟宠物等,为了养宠物,Soul又提供了食品、服装等虚拟商品。就这样,8090后的青春记忆QQ秀、QQ宠物又来到了Z世代的生活里,大股东的影响力肉眼可见。

    不过在Soul元宇宙计划里,最重要的营收来源还是广告。

    虽然过去两年Soul的广告收入占比低的可怜,但是在社交元宇宙里面就不一样了。Soul说,“元宇宙广告”将成为元宇宙变现的主要贡献者。未来可通过在元宇宙城市插上数码广告牌,不断拓展广告制作的界限。

    这个生动的社交元宇宙图景,估计没有多少人不是热泪盈眶看完的。想起去年有人花费数千万在元宇宙上购置土地,很多媒体不看好,这里只能说:格局小了。

    最后:过渡期的故事

    从过去的陌陌、探探,到现在的Soul、Uki,一代代的陌生人社交产品击中了城市生活的无聊与孤独,在熟人关系缺席的地方落地生根。

    但App换了一茬又一茬,最终没有谁能像微信一样,在陌生人社交这块肥沃的土壤下长成一个巨物。

    陌生人的属性决定了,大家只能是三分钟热度,需要的时候“小甜甜”,不需要了就“牛夫人”。于是在8090都已油腻成家,不再打开陌陌后,Z世代又在Soul等一些更加年轻的社交产品上打发时间。

    现在,互联网的流量已经不可能再高速增长,生育率的现状也在告诉我们,未来新一代进入互联网的数量将会不断坍缩,这意味着获取新流量成本会不断增加。

    陌陌已经开始通过直播变现,而Soul也需要在未来的日子里权衡流量增长与成本收益的关系。

    但社交流量的变现并不容易,这还需要对用户进行二次教育。就像手握12亿月活的微信一样,先培养用户阅读公众号,用微信支付,看视频号的习惯,凭借高流量不断从阿里、字节、B站那里找到属于自己的一个位置。

    对于Soul而言,它目前的用户主要都是00后,消费力本来就不足,现在为了增加收入,Soul开始提高会员订购、虚拟头像等费用。

    另外,为了提高变现效率,Soul也在搞一些骚操作,比如发一些“某某偷看了你”的短信和通知,引发你的好奇心,当你点进去后发现要充值会员才能查看,不断消耗用户的精力和使用体验。

    即使社交元宇宙真的是一个解药,但这终究是一个处在萌芽阶段的概念。在Soul实现到元宇宙城市立广告牌坊之前,这中间仍要有一段很长的过渡期,Soul需要更有说服力的故事。

    参考来源

    1.金融界:Soul为何弃美转港上市?月活已超3000万 腾讯、米哈游均是大股东 

    本文链接:https://www.8btc.com/article/676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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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于版权交易的创作者经济是加密艺术NFT的未来?

    基于版权交易的创作者经济是加密艺术NFT的未来?

    回顾境外NFT发展的历程,目前可分为三个阶段:最初NFT的出场是作为游戏内的资产,如以Axie为代表的各种P2E游戏中,NFT作为打金工具,或是以Decentraland和Sandbox为代表的卖地赚钱模式。第二阶段是NFT出现了如Superare、Artblocks为代表的加密艺术平台,开始将NFT从游戏资产的品类扩充到收藏品,且Beeple等拍卖事件将加密艺术市场推到一个新高度。第三阶段是PFP(社交类应用头像)的爆火带来NFT市场的Summer,植根于web2应用的PFP价值也被归功于社交认同。而境内的数字藏品目前更多是聚焦在加密艺术领域,其中的侵权问题也不乏出现。

    本文我们主要就用户在购买NFT后涉及的版权问题进行讨论,关注用户购买NFT背后的版权价值。

    一、为何加密艺术NFT,侵权容易维权难?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案的原告合法享有某动漫形象著作权财产性权利,而被告作为元宇宙平台,任由用户在上面发布未经授权该动漫形象NFT作品,故原告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2022年5月19日,一名自称为“灰昼”的数字艺术设计师在海内外媒体发声,其声称自己创作的数字信徒系列NFT,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使用爬虫技术恶意盗取并在opensea上面铸造发售,而灰昼作为源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侵权人的主页留言,并声称自己才是著作权人时,却遭遇侵权人恶意拉黑、威胁,甚至伪造短消息说著作权人正在有意敲诈等情况,鉴于Opensea平台的开放性和侵权人的匿名性,该案的海外维权之路便异常艰辛。

    2022年5月30日,腾讯旗下数字藏品平台幻核因发售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引发版权授权争议。徐悲鸿美术馆5月29日在微博发布的版权声明评论区中指出,徐悲鸿美术馆并未授权“幻核”发行徐悲鸿先生的数字藏品,一时间引发人们对于幻核发售的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的版权质疑。幻核平台方面相关人员向记者表示:“徐悲鸿先生过世已超过50周年,所以拍卖所得的拥有者方具有独立授权来跟幻核合作的权利。具体出处无法告知,我们严格把控合作素材的授权跟作品,发售作品都是经过授权后再发布的。”

    从境外的NFT到境内数字藏品火热的同时,版权争议摆在面前,诸如来源真实性问题、区块链技术问题、版权授权链条问题、维权成本大于收益问题等。这也让我们开始思考,当我们在购买加密艺术类的NFT时,我们究竟买到了什么?

    目前无论是国内的数藏平台还是海外的NFT发售平台,很少有将持有NFT的用户所获得的NFT权属问题写入了用户协议。如果说购买NFT的用户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任何版权,那用户购买的NFT和网上下载的图片有多大区别?如果说购买NFT的用户实际获得了艺术品的版权,那么就加密艺术行业而言,不同类型的加密艺术所对应的用户所获权属问题是否有所区别?

    (图片来源网址:https://weibo.com/noirchen

    二、当我们购买加密艺术NFT时,我们究竟买了什么?

    加密艺术是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一类艺术,其主要通过NFT的方式,将物理艺术品或数字艺术品铸造在区块链上,实现艺术品复制品(通常认为作品上链可类比为复制行为)的发行、持有和流通。加密艺术(CryptoArt)的载体NFT(Non-Fungible Tokens)即非同质化代币,每一个NFT具有独立且唯一的标识,使得以NFT承载的加密艺术品与传统艺术品相比,能确认其唯一性且能对其原作者及流转中的持有者做出明确的标识。加密艺术的出现使艺术品收藏和购买不再局限于少数藏家,也可以不通过苏富比、佳士得等老牌拍卖行取得,更多的艺术爱好者和普通大众得以参与其中。

    那么,购买加密艺术NFT的用户,究竟买到的是艺术品复制品的所有权还是NFT背后映射的艺术品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呢?购买了 NFT 就一定拥有了所有权,可以享受分成吗?加密艺术 NFT 的所有权到底包含哪些权利?

    从传统的民商法角度来说,所有权是一个常见的法律名词,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特有权利,其包含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是最重要的物权与财产权。它是交易发生的前提,也是交易追求的结果。而艺术品的所有权并不能简单被定义。

    通常而言,知识产权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其立法以保护创作专有权利与促进知识广泛传播为二元立法宗旨,一方面通过对知识产权专有权进行保护以激励知识创作者,促进科学文化的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兼顾公共利益的平衡,使得已有的知识能被充分传播和利用,进行知识的再创作。

    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其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赋予了版权所有者复制、发行创作性作品的专属权利。艺术品的版权纷争始终被人们热议,作为艺术家,无论怎样“严防死守”,都可能遇到侵权问题;作为藏家,如果你花高价买了一件艺术品,没过多久艺术家又复制了一批一模一样的进行销售,你便很可能会因此陷入版权争夺的纠纷中。区块链技术理论上能够建立更透明的权属归属机制,但技术本身也并不能直接解决艺术品所有权自身复杂性的问题。

    Robert Alice,《Block 21(42.36433°N,-71.26189°E)》

    (来自《Portraits of a Mind》心灵的肖像系列)

    三、加密艺术售卖,是物权的流转还是版权交易?

    国内外对于加密艺术的热潮不退,带资进组的项目方大佬争相与知名艺术家合作联名发售NFT艺术作品,各种蓝筹NFT项目应接不暇,势单力薄的小项目方在资本和规模上虽无法与其一争高下,但凭借对加密艺术市场的一腔热诚,转而追寻更加灵活机动的NFT发行售卖模式。在爆炸性的融资和热炒背后,加密艺术品的发售和流转,投资人买入的究竟是艺术品的物权所有权还是著作权?其背后的所有权价值和艺术价值又有何种支撑?要回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厘清加密艺术NFT的分类。

    从当前的加密艺术市场来看,以创作来源区分,加密艺术可以分为生成艺术和电子艺术和物理艺术:

    第一类,生成艺术。在当前的加密艺术市场中,生成艺术占据了半壁江山,以Art Blocks为主流的生成艺术铸造平台引起了众多传统拍卖行的注意。以加密朋克为典型代表的生成艺术也可以被理解为算法艺术的一种,艺术家们通过编程语言编写代码,经由计算机编译输出一系列视觉结果。新的编程语言使艺术家们能以有趣的方式推进数字边界,使得计算机将有序的输入处理成独特的输出。生成艺术可以被视为艺术创作与技术的高度结合。

    第二类,数字艺术。关于数字艺术的概念,《数字艺术论》概言,“所谓的数字艺术(Digital art),通常是艺术家利用计算机为核心的各类数字信息处理设备,通过构建在数字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的创作平台,对自己的创作意念进行描述和实现,最终完成基础数字技术的艺术作品。”一般而言,数字艺术包括数字绘画、数字摄像、电脑游戏、电子照片等等。

    第三,物理艺术。物理艺术主要是原创作者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合法授权等,通过数字技术转换工具,将实物作品转换成数字文件并存储在IPFS或其他分布式存储,并通过智能合约上链生成NFT,呈现形式通常包括油画、水墨画等现实作品的NFT作品。

    无论是生成艺术还是数字艺术,其作品本身的就不存在物理载体,这种直接采用数字技术创作出的作品,其每一个复制件均被一串独一无二的元数据所指代,产生了“准有形性”、“唯一性”和“稀缺性”的效果。当一件数字作品复制件以NFT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上时,项目方通过打造艺术IP和运用智能合约,将特定的数字作品包装为数字商品。而存在物理载体的加密艺术NFT则更像是对传统艺术作品进行加密升级,将现实世界中的艺术作品以技术手段映射进加密世界之中。

    当加密艺术品符合数字商品定义且具备财产价值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的“虚拟财产”的规定:数字商品系一种虚拟财产,民事主体对于虚拟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虚拟财产是否能够突破传统意义上的物,作为一种新形态下的物归于物权法保护范畴始终存有争议,但承认数字商品的财产价值属性受法律保护应是没有争议的。

    那么拥有加密艺术品NFT是否就意味着购买者享有该作品的完整版权?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的NFT购买者严格意义上不具有该数字商品本身映射的数字/物理作品的完整版权。例如,阿里巴巴“鲸探”明确,数字藏品的版权由发行方或原创者拥有,除另行取得版权拥有者书面同意外,用户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美国NFT数字藏品铸造公司Dapper Labs Inc.对NFT平台中发生的交易与权利限制拟制了规范的授权文件。NFT数字藏品买家所享有的权利会受到如下限制:(1)禁止对数字藏品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2)禁止利用数字藏品进行广告宣传,或为其他第三人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背书;(3)禁止以盈利为目的对数字藏品进行销售,但每年由此获得的利润在10万美元以内的部分,作者予以许可;(4)禁止为数字藏品申请商标、著作权,或其他任何额外的知识产权;(5)禁止以使第三人获得商业利益为目的使用数字藏品等。

    我们认为,从权属转移来说,NFT加密艺术品尽管具有“非同质化代币”的“唯一性”,但其本身并不具有对源作品的著作权,在转售过程中,未经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作品本身的版权未得到转移,大多数的NFT持有者也并不拥有源艺术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财产权),不能对其进行改编或用于商业用途等。

    四、基于版权交易的创作者经济模式是加密艺术的未来吗?

    无论是传统艺术市场还是加密艺术市场的发展,良好的创作者经济模式都是无法绕开的永恒话题,打造web3时代的创作者经济新模式绝非是把传统法律框架引入到web3的轨道中来。

    传统法律框架内,艺术品自身的版权即存在复杂的法律问题。区块链记录的所有权和NFT平台践行的版权与传统法律框架下艺术品的版权所有权存在较大的差距,简单引入传统法律规制加密艺术品版权交易在理论和实操层面都将无法推行。

    目前,无论是境外基于公链的NFT还是境内基于联盟链的数字藏品,平台的用户协议少有关于NFT所有权究竟指代的具体权限进行说明,甚至不少相互矛盾的观点,将物理世界中艺术品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同NFT作为虚拟商品的数字财产所有权相混淆,这实际上也为加密艺术NFT的版权之争埋下隐患。但同时也可以看到,在NFT技术之下,将版权保护单独出来以或授权或许可的方式创新运用其价值激励,也许是创建更好的创作者经济模式不可缺少的尝试。

    (一)官网特别约定的方式对NFT作品商业用途做出安排

    在境外NFT项目中,授予NFT持有者以版权用途的典型代表是蓝筹项目“无聊猿猴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项目,其官网明确规定了该NFT项目的条款和条件(Terms & Conditions),其中对NFT持有者可将NFT用于商业用途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授予或转让部分或全部的艺术品版权给予NFT的购买者,以使得NFT购买者可利用持有的NFT获得艺术品版权相关的更多经济利益。

    (Bored Ape Yacht Club官网Terms & Conditions)

    这种商业许可也意味着“无聊猿猴游艇俱乐部”NFT的持有人,经过权利人(发行方)的许可,获得了艺术品本身的知识产权使用权(License to Use),许可使用的期限没有限制,许可使用的范围为全球。NFT艺术品的持有人以此可以基于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创作衍生作品。这也就是在这个项目爆红后大街小巷充满了印有这个项目IP图案的各类产品的权利来源。从这个角度来说,无聊猿NFT的持有者们并不是花重金买了一个头像,而是花重金获得了一个现象级IP全球范围内无期限限制的部分知识产权权利。

    在境内的数字藏品平台,大多数的平台会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数字藏品的购买行为不会导致作品版权转移,如某平台声明:“您理解并同意,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由发行方或其他权利人拥有。上述权利并不因您购买数字藏品的行为而发生任何转移或共享……”

    (二)打造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交易”平台

    国内艺术品版权交易平台中比较典型的代表为“无界版图”,该平台是由国内成立最早的区块链公司之一——“芝麻财经”创建,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打造的“版权交易”平台之一。其核心的创新点之一在于引入了区块链技术,创作者上架作品的同时,平台会为作品提供基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版权代理登记服务,并将作品上传至区块链进行存证。作品上架即确权的同时,分离版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将加密艺术品的所有权、改编权、使用权进行细分后单独售出。这种全新的版权交易模式更像是平台为中国艺术家们打造一个本土化的IP交易平台并提供运营,拓宽创作者经济收益来源,激励创作者生产创造出更加优质的艺术作品。

    (图片来源:无界版图官网)

    参考文献:

    1.艰难的NFT海外维权记录https://mp.weixin.qq.com/s/_fgenbdtuoLgyoaamZcXRw

    2.腾讯旗下公司发布徐悲鸿数字藏品引版权争议,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56520243&ver=3890&signature=5XJ1-HdExC1pntuy7HXXQd7s7eX9BLv35k3MNkkBxHwsqVOSLxaFJGuZ8osnnEmG-HtVwVgacxod8N17t8XDmqURs4s9sAhop9ZYJNZw*nsIj*yaZ4Exig0s72hRdztV&new=1

    3. Defining music NFT ownership from the digital to the analog world,https://www.waterandmusic.com/defining-music-nft-ownership-from-the-digital-to-the-analog-world/

    回顾境外NFT发展的历程,目前可分为三个阶段:最初NFT的出场是作为游戏内的资产,如以Axie为代表的各种P2E游戏中,NFT作为打金工具,或是以Decentraland和Sandbox为代表的卖地赚钱模式。第二阶段是NFT出现了如Superare、Artblocks为代表的加密艺术平台,开始将NFT从游戏资产的品类扩充到收藏品,且Beeple等拍卖事件将加密艺术市场推到一个新高度。第三阶段是PFP(社交类应用头像)的爆火带来NFT市场的Summer,植根于web2应用的PFP价值也被归功于社交认同。而境内的数字藏品目前更多是聚焦在加密艺术领域,其中的侵权问题也不乏出现。

    本文我们主要就用户在购买NFT后涉及的版权问题进行讨论,关注用户购买NFT背后的版权价值。

    一、为何加密艺术NFT,侵权容易维权难?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案的原告合法享有某动漫形象著作权财产性权利,而被告作为元宇宙平台,任由用户在上面发布未经授权该动漫形象NFT作品,故原告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2022年5月19日,一名自称为“灰昼”的数字艺术设计师在海内外媒体发声,其声称自己创作的数字信徒系列NFT,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使用爬虫技术恶意盗取并在opensea上面铸造发售,而灰昼作为源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侵权人的主页留言,并声称自己才是著作权人时,却遭遇侵权人恶意拉黑、威胁,甚至伪造短消息说著作权人正在有意敲诈等情况,鉴于Opensea平台的开放性和侵权人的匿名性,该案的海外维权之路便异常艰辛。

    2022年5月30日,腾讯旗下数字藏品平台幻核因发售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引发版权授权争议。徐悲鸿美术馆5月29日在微博发布的版权声明评论区中指出,徐悲鸿美术馆并未授权“幻核”发行徐悲鸿先生的数字藏品,一时间引发人们对于幻核发售的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的版权质疑。幻核平台方面相关人员向记者表示:“徐悲鸿先生过世已超过50周年,所以拍卖所得的拥有者方具有独立授权来跟幻核合作的权利。具体出处无法告知,我们严格把控合作素材的授权跟作品,发售作品都是经过授权后再发布的。”

    从境外的NFT到境内数字藏品火热的同时,版权争议摆在面前,诸如来源真实性问题、区块链技术问题、版权授权链条问题、维权成本大于收益问题等。这也让我们开始思考,当我们在购买加密艺术类的NFT时,我们究竟买到了什么?

    目前无论是国内的数藏平台还是海外的NFT发售平台,很少有将持有NFT的用户所获得的NFT权属问题写入了用户协议。如果说购买NFT的用户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任何版权,那用户购买的NFT和网上下载的图片有多大区别?如果说购买NFT的用户实际获得了艺术品的版权,那么就加密艺术行业而言,不同类型的加密艺术所对应的用户所获权属问题是否有所区别?

    (图片来源网址:https://weibo.com/noirchen

    二、当我们购买加密艺术NFT时,我们究竟买了什么?

    加密艺术是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一类艺术,其主要通过NFT的方式,将物理艺术品或数字艺术品铸造在区块链上,实现艺术品复制品(通常认为作品上链可类比为复制行为)的发行、持有和流通。加密艺术(CryptoArt)的载体NFT(Non-Fungible Tokens)即非同质化代币,每一个NFT具有独立且唯一的标识,使得以NFT承载的加密艺术品与传统艺术品相比,能确认其唯一性且能对其原作者及流转中的持有者做出明确的标识。加密艺术的出现使艺术品收藏和购买不再局限于少数藏家,也可以不通过苏富比、佳士得等老牌拍卖行取得,更多的艺术爱好者和普通大众得以参与其中。

    那么,购买加密艺术NFT的用户,究竟买到的是艺术品复制品的所有权还是NFT背后映射的艺术品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呢?购买了 NFT 就一定拥有了所有权,可以享受分成吗?加密艺术 NFT 的所有权到底包含哪些权利?

    从传统的民商法角度来说,所有权是一个常见的法律名词,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特有权利,其包含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是最重要的物权与财产权。它是交易发生的前提,也是交易追求的结果。而艺术品的所有权并不能简单被定义。

    通常而言,知识产权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其立法以保护创作专有权利与促进知识广泛传播为二元立法宗旨,一方面通过对知识产权专有权进行保护以激励知识创作者,促进科学文化的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兼顾公共利益的平衡,使得已有的知识能被充分传播和利用,进行知识的再创作。

    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其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赋予了版权所有者复制、发行创作性作品的专属权利。艺术品的版权纷争始终被人们热议,作为艺术家,无论怎样“严防死守”,都可能遇到侵权问题;作为藏家,如果你花高价买了一件艺术品,没过多久艺术家又复制了一批一模一样的进行销售,你便很可能会因此陷入版权争夺的纠纷中。区块链技术理论上能够建立更透明的权属归属机制,但技术本身也并不能直接解决艺术品所有权自身复杂性的问题。

    Robert Alice,《Block 21(42.36433°N,-71.26189°E)》

    (来自《Portraits of a Mind》心灵的肖像系列)

    三、加密艺术售卖,是物权的流转还是版权交易?

    国内外对于加密艺术的热潮不退,带资进组的项目方大佬争相与知名艺术家合作联名发售NFT艺术作品,各种蓝筹NFT项目应接不暇,势单力薄的小项目方在资本和规模上虽无法与其一争高下,但凭借对加密艺术市场的一腔热诚,转而追寻更加灵活机动的NFT发行售卖模式。在爆炸性的融资和热炒背后,加密艺术品的发售和流转,投资人买入的究竟是艺术品的物权所有权还是著作权?其背后的所有权价值和艺术价值又有何种支撑?要回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厘清加密艺术NFT的分类。

    从当前的加密艺术市场来看,以创作来源区分,加密艺术可以分为生成艺术和电子艺术和物理艺术:

    第一类,生成艺术。在当前的加密艺术市场中,生成艺术占据了半壁江山,以Art Blocks为主流的生成艺术铸造平台引起了众多传统拍卖行的注意。以加密朋克为典型代表的生成艺术也可以被理解为算法艺术的一种,艺术家们通过编程语言编写代码,经由计算机编译输出一系列视觉结果。新的编程语言使艺术家们能以有趣的方式推进数字边界,使得计算机将有序的输入处理成独特的输出。生成艺术可以被视为艺术创作与技术的高度结合。

    第二类,数字艺术。关于数字艺术的概念,《数字艺术论》概言,“所谓的数字艺术(Digital art),通常是艺术家利用计算机为核心的各类数字信息处理设备,通过构建在数字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的创作平台,对自己的创作意念进行描述和实现,最终完成基础数字技术的艺术作品。”一般而言,数字艺术包括数字绘画、数字摄像、电脑游戏、电子照片等等。

    第三,物理艺术。物理艺术主要是原创作者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合法授权等,通过数字技术转换工具,将实物作品转换成数字文件并存储在IPFS或其他分布式存储,并通过智能合约上链生成NFT,呈现形式通常包括油画、水墨画等现实作品的NFT作品。

    无论是生成艺术还是数字艺术,其作品本身的就不存在物理载体,这种直接采用数字技术创作出的作品,其每一个复制件均被一串独一无二的元数据所指代,产生了“准有形性”、“唯一性”和“稀缺性”的效果。当一件数字作品复制件以NFT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上时,项目方通过打造艺术IP和运用智能合约,将特定的数字作品包装为数字商品。而存在物理载体的加密艺术NFT则更像是对传统艺术作品进行加密升级,将现实世界中的艺术作品以技术手段映射进加密世界之中。

    当加密艺术品符合数字商品定义且具备财产价值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的“虚拟财产”的规定:数字商品系一种虚拟财产,民事主体对于虚拟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虚拟财产是否能够突破传统意义上的物,作为一种新形态下的物归于物权法保护范畴始终存有争议,但承认数字商品的财产价值属性受法律保护应是没有争议的。

    那么拥有加密艺术品NFT是否就意味着购买者享有该作品的完整版权?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的NFT购买者严格意义上不具有该数字商品本身映射的数字/物理作品的完整版权。例如,阿里巴巴“鲸探”明确,数字藏品的版权由发行方或原创者拥有,除另行取得版权拥有者书面同意外,用户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美国NFT数字藏品铸造公司Dapper Labs Inc.对NFT平台中发生的交易与权利限制拟制了规范的授权文件。NFT数字藏品买家所享有的权利会受到如下限制:(1)禁止对数字藏品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2)禁止利用数字藏品进行广告宣传,或为其他第三人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背书;(3)禁止以盈利为目的对数字藏品进行销售,但每年由此获得的利润在10万美元以内的部分,作者予以许可;(4)禁止为数字藏品申请商标、著作权,或其他任何额外的知识产权;(5)禁止以使第三人获得商业利益为目的使用数字藏品等。

    我们认为,从权属转移来说,NFT加密艺术品尽管具有“非同质化代币”的“唯一性”,但其本身并不具有对源作品的著作权,在转售过程中,未经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作品本身的版权未得到转移,大多数的NFT持有者也并不拥有源艺术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财产权),不能对其进行改编或用于商业用途等。

    四、基于版权交易的创作者经济模式是加密艺术的未来吗?

    无论是传统艺术市场还是加密艺术市场的发展,良好的创作者经济模式都是无法绕开的永恒话题,打造web3时代的创作者经济新模式绝非是把传统法律框架引入到web3的轨道中来。

    传统法律框架内,艺术品自身的版权即存在复杂的法律问题。区块链记录的所有权和NFT平台践行的版权与传统法律框架下艺术品的版权所有权存在较大的差距,简单引入传统法律规制加密艺术品版权交易在理论和实操层面都将无法推行。

    目前,无论是境外基于公链的NFT还是境内基于联盟链的数字藏品,平台的用户协议少有关于NFT所有权究竟指代的具体权限进行说明,甚至不少相互矛盾的观点,将物理世界中艺术品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同NFT作为虚拟商品的数字财产所有权相混淆,这实际上也为加密艺术NFT的版权之争埋下隐患。但同时也可以看到,在NFT技术之下,将版权保护单独出来以或授权或许可的方式创新运用其价值激励,也许是创建更好的创作者经济模式不可缺少的尝试。

    (一)官网特别约定的方式对NFT作品商业用途做出安排

    在境外NFT项目中,授予NFT持有者以版权用途的典型代表是蓝筹项目“无聊猿猴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项目,其官网明确规定了该NFT项目的条款和条件(Terms & Conditions),其中对NFT持有者可将NFT用于商业用途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授予或转让部分或全部的艺术品版权给予NFT的购买者,以使得NFT购买者可利用持有的NFT获得艺术品版权相关的更多经济利益。

    (Bored Ape Yacht Club官网Terms & Conditions)

    这种商业许可也意味着“无聊猿猴游艇俱乐部”NFT的持有人,经过权利人(发行方)的许可,获得了艺术品本身的知识产权使用权(License to Use),许可使用的期限没有限制,许可使用的范围为全球。NFT艺术品的持有人以此可以基于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创作衍生作品。这也就是在这个项目爆红后大街小巷充满了印有这个项目IP图案的各类产品的权利来源。从这个角度来说,无聊猿NFT的持有者们并不是花重金买了一个头像,而是花重金获得了一个现象级IP全球范围内无期限限制的部分知识产权权利。

    在境内的数字藏品平台,大多数的平台会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数字藏品的购买行为不会导致作品版权转移,如某平台声明:“您理解并同意,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由发行方或其他权利人拥有。上述权利并不因您购买数字藏品的行为而发生任何转移或共享……”

    (二)打造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交易”平台

    国内艺术品版权交易平台中比较典型的代表为“无界版图”,该平台是由国内成立最早的区块链公司之一——“芝麻财经”创建,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打造的“版权交易”平台之一。其核心的创新点之一在于引入了区块链技术,创作者上架作品的同时,平台会为作品提供基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版权代理登记服务,并将作品上传至区块链进行存证。作品上架即确权的同时,分离版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将加密艺术品的所有权、改编权、使用权进行细分后单独售出。这种全新的版权交易模式更像是平台为中国艺术家们打造一个本土化的IP交易平台并提供运营,拓宽创作者经济收益来源,激励创作者生产创造出更加优质的艺术作品。

    (图片来源:无界版图官网)

    参考文献:

    1.艰难的NFT海外维权记录https://mp.weixin.qq.com/s/_fgenbdtuoLgyoaamZcXRw

    2.腾讯旗下公司发布徐悲鸿数字藏品引版权争议,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56520243&ver=3890&signature=5XJ1-HdExC1pntuy7HXXQd7s7eX9BLv35k3MNkkBxHwsqVOSLxaFJGuZ8osnnEmG-HtVwVgacxod8N17t8XDmqURs4s9sAhop9ZYJNZw*nsIj*yaZ4Exig0s72hRdztV&new=1

    3. Defining music NFT ownership from the digital to the analog world,https://www.waterandmusic.com/defining-music-nft-ownership-from-the-digital-to-the-analog-world/

    本文链接:https://www.8btc.com/media/676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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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8btc.com/article/676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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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源码解读:以太坊新标准 EIP-4907 是如何实现 NFT 租赁的?

    源码解读:以太坊新标准 EIP-4907 是如何实现 NFT 租赁的?

    来源:十四君

    内容概要

    在这周,NFT 租赁市场 Double Protocol 提交的可租赁 NFT 标准“EIP-4907”通过了以太坊开发团队的最终审核,成为第 30 个 ERC 标准“Final”的状态。

    让我们一起来阅读这极简的源代码,来缕清其他是如何实现 NFT 租赁的?

    为什么需要租赁?

    NFT 的爆发毋庸置疑,而伴随普及引发了对其资产实用性的需求,尤其是在元宇宙和边玩边赚 (P2 E) 的场景下,仅仅单纯的资产所有权并不足以支撑更多的应用玩法的诞生。

    一直的痛点是供给不平衡,导致的好项目少,浮于金融玩法的韭菜项目多,既然如今 web3 有大量 web2 行业精英在涌入,也必然需要快速的新标准推出,来将创造力的供给释放。

    NFT 流动性的紧缺,使得他风风火火的同时也备受诟病,他之前产权一体化的金融化操作,市场各类安全问题欺诈、剽窃、钓鱼、跑路、资产被盗层出不穷。

    而 Eip-4907,想要解决的就是分离 NFT 的资产价值和使用价值,释放出 NFT 的市场流动性

    源码解读

    由于 Eip4907 极其简单,因此对代码的解读无论是否技术同学均可来尝试理解其细节设计。

    2.1、实现原理:

    他作为 ERC-721 的扩展,EIP-4907 增加了一个变量 UserInfo,让应用可以查询此 NFT 当前被租出去的目标地址“user”和出租时间”expires"。如果发现已经超出出租时间,则租赁关系宣告失效。

    代码极为简单仅有 72 行,使用这个标准,就是在原来的 ERC721 之上新增

    1 个事件(用于通知链下应用称为事件)
    3 个方法(用于实现链上数据管理功能)

    分别是

    UpdateUser 事件:当 NFT 转移,租赁校色设置时,发出租赁用户改变的通知
    setUser 方法:NFT 所有者授权者可用,设置此 NFTID 的出租用户和过期时间
    userOf 方法:任何人可用,查询此 NFTID 的出租用户
    userExpires 方法:任何人可用,查询此 NFTID 的过期时间

    2.1、数据结构:

    理解 ERC 标准协议的最佳方式就是理解他管理数据的最底层数据结构

    例如:前文【源码解读】你买的 NFT 到底是什么?

    其实 NFT 只是通过 2 个映射(_owners,_balances),即一种字典形式的 key-value 对应关系的存储结构去记录数据

    而 Eip-4907 则是新增了一个数据对象 UserInfo 在所有权的概念之外增加“用户”的维度

    数据结构简单,就意味着管理的方法实现也非常简单

    2.2、设置用户 setUser 方法

    设置用户仅有 3 个步骤

    【审计】此交易的发起者其是否持有此 NFTid 或是有 Approved 自动扣款权利

    【设置】设置 UserInfo 中用户的用户地址和到期时间

    【通知】发出设置成功的 UpdateUser 事件

    2.3、查询 NFTid 的用户信息

    媒体处处宣传的超时自动失效,而无需二次链上交易登记失效节约 gas 的逻辑就在这了。

    查询的逻辑很简单,按指定的 NFTID 查询_users 的 user 信息即可,但他增加了,if 判断,当前块的时间 block.timestamp 是否会超过设置的过期时间 expires,所以此查询仅在时间内有效。

    2.3、查询 NFTid 的用户过期时间信息

    此处无需类似 user 查询时候判断是否过期,因为得知上一次过期时间,也是加快 NFT 用户使用率的一种方式。

    2.4、租赁关系的强制性设计

    此 eip4907 的协议,对标准交易方法 Transfer 增加了一部分内容,通过_beforeTokenTransfer 实现,就是强制在进行 Transfer 交易转移后就删除掉这部分对用户的信息,并且发出事件通知已经用户失效了。

    总结

    没想到吧,这么快就代码讲完了,因为确实他写完了,对的,不像是之前的通过限制转移权的方法 EIP-5058,见前文【EIP-5058 能否防止 NFT 项目方提桶跑路?】

    其实他 EIP-4907 只是多了个变量,并称之为租赁用户而已,可以声明,但是其他应用认不认就是另一码事了,毕竟其强制性有限,转移就能强行终止出租授权

    当然你或许会问,为什么这么简单反而火速成为了难得一见,且每次都能掀起一番波浪的 Final 标准呢?

    这也就是 web3 的哲学:越简单,越优雅,剩下的交给共识。

    我个人认可这样的哲学与趋势

    web3 过去爆发或是得益于金融操作,但是好的生态不能只是金融价值,还需要更有商业价值,需要更广大的用户融入于生活生产形成价值闭环,货币终究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

    引用:

    https://GitHub.com/ethereum/EIPs/blob/master/EIPS/eip-4907.md

    来源:十四君

    内容概要

    在这周,NFT 租赁市场 Double Protocol 提交的可租赁 NFT 标准“EIP-4907”通过了以太坊开发团队的最终审核,成为第 30 个 ERC 标准“Final”的状态。

    让我们一起来阅读这极简的源代码,来缕清其他是如何实现 NFT 租赁的?

    为什么需要租赁?

    NFT 的爆发毋庸置疑,而伴随普及引发了对其资产实用性的需求,尤其是在元宇宙和边玩边赚 (P2 E) 的场景下,仅仅单纯的资产所有权并不足以支撑更多的应用玩法的诞生。

    一直的痛点是供给不平衡,导致的好项目少,浮于金融玩法的韭菜项目多,既然如今 web3 有大量 web2 行业精英在涌入,也必然需要快速的新标准推出,来将创造力的供给释放。

    NFT 流动性的紧缺,使得他风风火火的同时也备受诟病,他之前产权一体化的金融化操作,市场各类安全问题欺诈、剽窃、钓鱼、跑路、资产被盗层出不穷。

    而 Eip-4907,想要解决的就是分离 NFT 的资产价值和使用价值,释放出 NFT 的市场流动性

    源码解读

    由于 Eip4907 极其简单,因此对代码的解读无论是否技术同学均可来尝试理解其细节设计。

    2.1、实现原理:

    他作为 ERC-721 的扩展,EIP-4907 增加了一个变量 UserInfo,让应用可以查询此 NFT 当前被租出去的目标地址“user”和出租时间”expires"。如果发现已经超出出租时间,则租赁关系宣告失效。

    代码极为简单仅有 72 行,使用这个标准,就是在原来的 ERC721 之上新增

    1 个事件(用于通知链下应用称为事件)
    3 个方法(用于实现链上数据管理功能)

    分别是

    UpdateUser 事件:当 NFT 转移,租赁校色设置时,发出租赁用户改变的通知
    setUser 方法:NFT 所有者授权者可用,设置此 NFTID 的出租用户和过期时间
    userOf 方法:任何人可用,查询此 NFTID 的出租用户
    userExpires 方法:任何人可用,查询此 NFTID 的过期时间

    2.1、数据结构:

    理解 ERC 标准协议的最佳方式就是理解他管理数据的最底层数据结构

    例如:前文【源码解读】你买的 NFT 到底是什么?

    其实 NFT 只是通过 2 个映射(_owners,_balances),即一种字典形式的 key-value 对应关系的存储结构去记录数据

    而 Eip-4907 则是新增了一个数据对象 UserInfo 在所有权的概念之外增加“用户”的维度

    数据结构简单,就意味着管理的方法实现也非常简单

    2.2、设置用户 setUser 方法

    设置用户仅有 3 个步骤

    【审计】此交易的发起者其是否持有此 NFTid 或是有 Approved 自动扣款权利

    【设置】设置 UserInfo 中用户的用户地址和到期时间

    【通知】发出设置成功的 UpdateUser 事件

    2.3、查询 NFTid 的用户信息

    媒体处处宣传的超时自动失效,而无需二次链上交易登记失效节约 gas 的逻辑就在这了。

    查询的逻辑很简单,按指定的 NFTID 查询_users 的 user 信息即可,但他增加了,if 判断,当前块的时间 block.timestamp 是否会超过设置的过期时间 expires,所以此查询仅在时间内有效。

    2.3、查询 NFTid 的用户过期时间信息

    此处无需类似 user 查询时候判断是否过期,因为得知上一次过期时间,也是加快 NFT 用户使用率的一种方式。

    2.4、租赁关系的强制性设计

    此 eip4907 的协议,对标准交易方法 Transfer 增加了一部分内容,通过_beforeTokenTransfer 实现,就是强制在进行 Transfer 交易转移后就删除掉这部分对用户的信息,并且发出事件通知已经用户失效了。

    总结

    没想到吧,这么快就代码讲完了,因为确实他写完了,对的,不像是之前的通过限制转移权的方法 EIP-5058,见前文【EIP-5058 能否防止 NFT 项目方提桶跑路?】

    其实他 EIP-4907 只是多了个变量,并称之为租赁用户而已,可以声明,但是其他应用认不认就是另一码事了,毕竟其强制性有限,转移就能强行终止出租授权

    当然你或许会问,为什么这么简单反而火速成为了难得一见,且每次都能掀起一番波浪的 Final 标准呢?

    这也就是 web3 的哲学:越简单,越优雅,剩下的交给共识。

    我个人认可这样的哲学与趋势

    web3 过去爆发或是得益于金融操作,但是好的生态不能只是金融价值,还需要更有商业价值,需要更广大的用户融入于生活生产形成价值闭环,货币终究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

    引用:

    https://GitHub.com/ethereum/EIPs/blob/master/EIPS/eip-4907.md

    本文链接:https://www.8btc.com/article/676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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